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内用人单位缓缴社保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4-02 10:14:36

各参保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现就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三项保险费:

1.申请时没有注销或停业,参保状态正常;

2.承诺缓缴期满前缴清三项社保费。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缓缴政策。

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的,不适用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限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的最长缓缴期限为X+3,X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月数,3为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次月起的3个月(假设中高风险或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时间为2个月,则单位可以申请的最长缓缴期限为2+3,即5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三项社保费一并缓缴。

三、缓缴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后,通过“深i企”网上平台、市社保局“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疫情专区或社保办事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申请时间不得晚于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次月起的第3个月末。

2022年10月1日后被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2022年12月31日。

四、缓缴期间的社保业务办理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代扣方式与职工协商一致。

(二)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原有做法正常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时进行增减员。

(三)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规定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其他必要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齐三项社保费。

(四)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五、终止缓缴

用人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缓缴,终止缓缴后,将正常按月托收社保费。在终止缓缴时,应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保费。

六、其他

本次缓缴政策不溯及以往,申请缓缴时已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不可申请退费。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违反承诺的,一经查实,缓缴期即行终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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