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深圳市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开展对生产制造环节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的项目;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改造及生产环境改造项目。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向研发、设计、制造、营销、服务等全流程延伸,重点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

(二)《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7〕9号)

三、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项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以发票时间为准)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技术改造投入主要包括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及工器具,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对生产环境的进行改造的建筑工程费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二)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业单位独立法人;

(二)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备案系统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5907069935344200403200101);

(四)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五)申报单位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专项条件

(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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