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6-01-05 14:36: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福田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金融服务和风险防控中心、区企服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安排的产业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业资金管理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智能审批项目。各主管部门列出的核准类、认定类项目采取智能审批程序。

(二)简易程序项目。按“部门预算、部门决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重点项目。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导向、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支持意见,经主管部门党组会议审议,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产业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负责,科学安排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产业资金指标调剂到区企服中心,对智能审批项目所需的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量提请区财政局动态调剂指标到区企服中心,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统一资金拨付。

(六)各产业政策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各部门出台的产业政策,应在申报指南等文件中设置兑付金额须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受部门年度预算约束等条款,避免形成政策支出敞口。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产业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政策和申请指南、审核申请项目、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负责监管产业资金使用情况,对支持对象的违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并追回支持资金。

2.作为产业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产业资金预算,根据监管要求与资金支持对象签订监管协议,加强对资金的事前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设定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目标,负责本部门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应用拟支持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5.负责把握产业资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廉洁合规治理体系建设。

(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司法局负责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中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点项目提供法律专业技术支持。

(四)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支持对象信用记录。

(五)相关街道办在福田区产业政策框架内及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核产业资金项目,用于推动促进投资和产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产业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支持项目必须为近3年内组织实施的项目。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根据原政策完成备案并审核通过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原则上同一企业、母子公司的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得再支持。

(二)获产业资金人才支持的个人,相同年度内区其他同类人才政策原则上不得重复支持。

(三)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属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机构,产业政策不得予以支持。

(四)福田区对同一支持对象同一年度内的各类产业资金年度支持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不受限制情形的,另行作出明确规定。各主管部门确认有必要超过上述限制的,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通过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管理平台或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对产业资金支持提出申请。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根据项目申请和福田区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申请企业、其他单位及个人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企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区企服中心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原则上为核准制。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制原则上为事后支持,需要采用事前资助的项目,须事先经区政府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如下:

(一)智能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在手机或PC端提交申报材料→智能程序审批输出结果→主管部门(街道办)线上复核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企服中心拨付。

(二)简易程序项目:区企服中心受理→智能程序审批输出初审结果→主管部门(街道办)线上复核初审数据、部门内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三)重点项目:区企服中心或主管部门受理→主管部门(街道办)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区企服中心查重→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区长办公会议审定、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产业资金:

(一)核查。具备智能系统核查条件的项目,由智能系统程序自动比对拟支持对象基本情况,并核查拟支持对象重复申请和年度支持总额限制情况。

(二)公示。核查通过的产业资金支持项目由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予以公示,智能审批项目采取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或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智能审批项目所属政策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内线上复核审批数据。

(三)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企服中心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四)签订书面监管协议。政策主管部门应与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其他单位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五)拨付。根据各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由区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根据主管部门上传的拨款文件及拟支持对象上传的账户信息生成拨付表单,以电子流的形式经数据加密流转至各财务审批人员账号进行线上签批,完成后在经办人账号打印纸质费用报销单签批件用于拨付与归档。

(六)归档。区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产业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一)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局报送产业资金绩效目标,产业资金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指标设置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

(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产业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停止该产业资金执行,并将绩效监控结果及时报区财政局,提高产业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产业资金使用安全。

(三)主管部门应当将产业集群发展成效、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对我区综合贡献等作为产业资金绩效管理的重点,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满意度,向主管部门提出优化产业资金政策措施、调整产业资金预算规模等意见;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业务主管部门,适度增加下年度履职经费规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监管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故意逃避监管违约责任的情形,视同为违反书面监管协议,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条 追回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发函告知单位或个人限期退回有关资金。涉及多部门联合追回资金的,由需追回资金最多的部门牵头负责,协同相关部门启动追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渎职失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福田区内出台的其他产业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福田区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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