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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保障政府物业资产完整和安全,推动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实现政府物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罗湖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武装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拨款、自筹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建、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的物业资产。物业资产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文教卫体业务用房、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厂房、仓库、停车场(库)等各类用房(含临时建筑物)。
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的社会物业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是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罗湖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的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物业资产具体管理制度;
(二)对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以下统称“规划配建设施”)的规划、建设行使建议权、监督权;
(三)负责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接收、产权管理、账务处理、调配、出租、修缮与安全管理、处置。
(四)负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审批及其他相关职能事项。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的面积核定。
教育、卫健、文体等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下属单位用房需求,建立下属单位使用政府物业情况台账,监督下属单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物业使用单位是政府物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
第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有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社会化运营等方式。
(一)直接管理是指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行为。
(二)委托管理是指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将政府物业调配给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业务或公共服务用房管理、使用,以及根据物业规划用途或实际需要,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使用的行为。
(三)社会化运营是指将政府物业委托非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的行为。社会化运营原则上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公开招标的,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协议委托方式确定委托运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凡管理、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运用信息化手段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范、集约高效、公开透明。
第八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要发挥全区产业空间信息统筹作用,建立健全产业空间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信息核实核准、及时动态更新,为联通产业空间供需两端提供数据支撑和意见参考。
第九条 规划配建设施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产权归罗湖区政府的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
第十条 规划配建设施的设置和建设(位置、面积等)应符合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经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报建蓝图)配建规划配建设施的,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停办或缓办相应建设项目的预售许可、规划验收、首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是指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物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物业;
(二)按成本价回购规划配建设施。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使用需求应优先从现有政府物业中调配解决。确实无法调配解决且无法通过租赁社会物业解决的,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购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购置。
第十三条 购置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应满足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需要,不得违反《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规定,不得超标准购置办公用房。购置产业用房应满足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接收是指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规划配建设施、政府投资兴建物业、拆迁补偿物业、行政调拨物业,以及企业剥离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等进行接收。
第十五条 物业接收前,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现场查验物业、设备设施数量和状况,确认无误的,予以办理物业接收手续;存在问题的,原则上由移交单位整改合格后再移交。
第十六条 按照“应交尽交”原则,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政府物业资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资料管理和调查统计。
第十八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市产权登记机构申办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登记,原则上将政府物业资产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
对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的政府物业,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实施单位、项目单位等应先办理首次登记,再会同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将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
历史遗留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政府物业,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深府规〔2025〕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移交物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移交单位负责按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手续。已登记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移交物业,如需将产权转移登记为“深圳市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移交单位应将移交物业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证)原件移交给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由其按规定移交区档案馆;移交物业无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证)的,移交单位应移交其他可以确认物业权属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 接收物业后,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物业产权增减情况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将建设图纸、产权凭证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物业资产情况调查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申报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政府物业资产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做好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计提折旧和摊销等工作。经批准处置的政府物业资产,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区财政部门处置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账务核减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政府物业资产的取得、处置、清查、评估、盘点等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及时掌握政府物业资产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办理物业资产移交手续时,移交单位应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用于配合其办理账务登记手续(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审批资料。如政府投资计划文件、财务决算批复等;
(二)物业价值凭证。如发票、资产卡片、评估报告等;
(三)产权资料。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四)资产账务登记凭证。如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账务移交清单、资产入库单等。
第二十六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用房需求、政府物业的规划用途,以无偿的方式将办公用房、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等政府物业资产调配给申请单位或相关职能单位管理使用,并办理委托管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运营是指通过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政府物业资产,以提高政府物业资产经济效益和利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一)出租。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将政府物业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
(二)社会化运营。在保障公益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租赁收费、自负盈亏等方式将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以降低财政投入,提升场地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工作,对物业出租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加强出租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物业资产调配和运营工作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审批权限,规范招租、催收、履约以及减免租金、终止合同、收回物业等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修缮是指对政府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装修。
第三十一条 物业使用单位(个人)负责所使用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日常修缮,承担使用物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日常修缮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政府物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是指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有偿转让、无偿划转、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收益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现有政府物业资产经充分研判不足以满足使用需求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使用财政资金向社会租赁物业,租赁坚持集约、高效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租赁社会物业,应先征求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并进行租赁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法律风险评估、询价等,形成租赁方案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政府物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其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条 政府物业的使用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区政府责令改正:
(一)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擅自改变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或无故长期闲置;
(三)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四)擅自利用政府物业资产进行租赁活动;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政府物业资产流失、损失;
(六)不按规定权限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
(七)擅自抵押政府物业资产;
(八)在全区政府物业资产情况检查中瞒报、漏报;
(九)不按规定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
(十)未经审批,擅自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
(十一)按规定应当签订租赁合同而未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故意拆分租期规避公开招租;
(十三)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政府物业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负责解释本办法,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管理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若干措施》(罗企服〔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合同签订手续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资产不包括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由区住建部门负责管理的住宅类物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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