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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对符合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文化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及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数字平台建设支持。鼓励市场主体在文化产业领域建设发展产品服务、技术服务、产权交易、智能票务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视听等服务平台。对上年度平台用户规模不低于2000万且平台服务收入较前一年增长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上年度平台主体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300万元。
(一)电影播映支持。对深港合作电影项目,故事电影票房达到2000万元、动画电影票房达到500万元或纪录电影票房达到200万元的,按票房收入的2%给予出品方支持(对取景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每部作品叠加奖励50万元)。每部作品支持一次,多部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电视剧播映支持。对深港合作电视剧项目,在央视、上星卫视或网络平台播放,且单部作品的购播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按购播交易额的3%给予出品方支持(对取景地在前海合作区的,每部作品叠加奖励50万元)。每部作品支持一次,多部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后期制作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影视作品后期制作服务,单部作品后期制作费用达到100万元的,按技术服务收入的20%对后期制作企业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一)演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演艺团体在前海合作区演出表演的,按票房收入的50%对演艺团体给予奖励,单场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场地支持。鼓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香港演艺团体给予场地支持与服务,对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演艺团体在前海合作区演出表演且演出上座率不低于60%的,按以下梯度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给予奖励,每场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序号 | 场地座次(个)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200(含)–500(不含) | 2 |
2 | 500(含)–1000(不含) | 5 |
3 | 1000以上 | 10 |
(三)演艺新空间支持。鼓励前海合作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园区街区等拓展演艺新空间,发展互动式、沉浸式等新型演出项目。对上年度演出不低于5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或上年度演出累计售票不低于1万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按照票房收入的20%对演出场所运营单位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10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10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一)动漫、游戏展览支持。对在前海合作区举办主题动漫、游戏展览活动,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累计售票金额500万元以上,按照售票总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游戏开发支持。鼓励游戏技术研发和内容原创,支持开发绿色健康、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原创游戏产品,对上一年度新增游戏版号且上线运营的游戏企业,上年度每新增一款游戏作品,给予游戏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游戏出版支持。鼓励出版机构为原创游戏企业提供出版服务,对上年度服务游戏企业出版游戏产品的,每出版一款游戏产品,给予出版机构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一)IP创作、授权支持。支持企业孵化、落地具有鲜明特色的IP项目,对获取知识产权登记或获得境内唯一授权的优质IP项目(全平台粉丝量不低于2000万的数字创意、文化艺术、影视、动漫、游戏、潮玩等领域的IP),单个IP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IP转化支持。鼓励优质IP项目在前海合作区转化,对获取知识产权登记或获得境内唯一授权的优质IP项目进行创作,且作品(产品)在前海合作区立项(发行)的,按照上年度实际交易额增量的2%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IP标志场景支持。支持市场主体在前海合作区投资建设展现特色的IP文旅街区、体验馆、主题展馆、主题公园等设施,对有IP主题、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且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支持打造深港国际广告产业带。对近三年获得由中国商务广告协会颁发的4A创意奖金奖、银奖,或获得戛纳国际创意节(Cannes Lions)、克里奥奖(CLIO Awards)、金铅笔奖(The One Show)等国际广告创意赛事银奖及以上奖项的,或入选GaWC100(广告业)榜单、数字营销公司排行百强榜单(前20强)的企业或者前述企业持股50%以上的广告业子公司,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对上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展示,单场保税展品数量不低于10件的,按照展品出海关所缴纳保证金金额的5%对艺术品进出口申报单位给予奖励,单场最高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举办保税文化艺术品拍卖会或展览展示活动,成交后按海关要求办理进口程序的,按照保税文化艺术品结算成交总额的5%对举办机构给予奖励,单场最高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三)对上年度在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内的文化艺术品保税仓给予装修补贴,年度保税仓装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100万元的,按装修总额的50%对经营主体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支持总额每年最高500万元,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同比例调整发放。
(一)游戏出海支持。对于出海发行游戏产品且上年度出海发行结算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上年度结算收入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5%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广告出海支持。对在海外广播电视媒体、网络视频、社交软件等平台上提供广告投放服务的,按上年度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微短剧出海支持。对于出海发行微短剧且上年度播放量达到1000万次的,按上年度海外发行结算收入的5%给予第一出品方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文化出海服务平台支持。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建设各类文化出海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境外市场研究、政策与法律咨询、本地化适配、版权交易、跨境结算、运营发行等服务。
(一)港澳旅行社支持。对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澳门持牌旅行社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旅行社,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深港精品旅游路线开发奖励。支持旅行社开发深港精品旅游线路,对旅行社开发涵盖前海合作区和香港旅游景点的精品旅游路线,且上年度客流人次不低于2000人次的,每条路线奖励3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入境游住宿组织支持。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外旅游团来深圳旅游,对上年度组织境外游客在前海合作区过夜且人数不低于500人次的,按以下梯度给予旅行社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序号 | 过夜人数(人)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500(含)–1000(不含) | 5 |
2 | 1000(含)–2000(不含) | 10 |
3 | 2000(含)–3000(不含) | 20 |
4 | 3000(含)–4000(不含) | 30 |
5 | 4000(含)–5000(不含) | 40 |
6 | 5000以上 | 50 |
(四)入境游产品打造支持。对利用240小时过境免签、单方面免签、互免签证等免签政策推出时长24小时以上的免签旅游“套餐”,且行程和住宿涵盖前海合作区的线上旅游平台,按照50元/人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五)境外旅游推广支持。对在境外社交媒体宣传前海合作区文旅资源的机构,单条视频播放量达到200万的,按照每条视频给予2000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万元。
对港口企业接待不低于1.8万总吨的邮轮按航次和梯度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在邮轮母港挂靠每航次给予10万元的挂靠奖励,上一年度累计挂靠满5次、10次、20次的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
对上年度在前海合作区内接待境外游客过夜住宿不低于2000人次的酒店,按以下梯度给予酒店经营单位接待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序号 | 过夜人数(人)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2000(含)–4000(不含) | 20 |
2 | 4000(含)–6000(不含) | 40 |
3 | 6000(含)–8000(不含) | 60 |
4 | 8000(含)–10000(不含) | 80 |
5 | 10000以上 | 100 |
(一)促销活动支持。鼓励A级景区、酒店、实体书店等市场主体在前海合作区举办文旅促消费活动,对上年度开展文旅促消费活动投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30%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消费券支持。通过符合产业发展的促消费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每年安排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文旅消费便利化。优化跨境支付服务体系,为境外来前海合作区的消费者营造便捷高效的支付环境。推动重大文体旅设施双语化建设,鼓励推行多语种服务。大力发展“免税退税经济”,加强对离境退税政策及消费的宣传推介。
支持建设港澳艺术孵化机构。鼓励港澳院校、艺术团体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面向港澳艺术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孵化机构,事前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同意支持的,三年内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一)支持重大文体旅设施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在前海合作区投资、建设、运营符合前海合作区定位的重大文体旅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二)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园创新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建设、改造、运营数字创意产业园,事前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协议同意支持的,三年内予以每年最高5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
(一)支持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鼓励开发通用或垂直领域文化AI大模型,加快集成全息呈现、数字孪生、多语言交互等新型体验技术,推动AIGC、多模态融合等在影视、短剧、演艺、动漫、游戏、广告等领域创新应用。
(二)打造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鼓励文化场馆、景区、商业综合体等打造沉浸式体验空间,更好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新装备,构建沉浸式、交互式、可迭代的文化消费新场景。
(一)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支持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标准,整合产业链资源,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人才培训和供需对接服务。
(二)完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基金,聚焦精品创作、技术研发、文化装备等领域进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影视、短剧、演艺、动漫、游戏、广告、艺术品等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提升对外文化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优质跨境金融服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用好各类宣传平台和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开展宣传推介。
(一)本措施所指“文化产业”是指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产业统计分类(2018)》《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等产业门类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本措施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23〕144号)确定的区域。
(三)本措施所扶持的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时(至公示期结束)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且经营行为未侵犯知识产权;
3.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取得许可后开展相关经营行为。
(四)本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深港合作电影项目”包括深港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项目,“深港合作电视剧项目”包括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的电视剧项目。
(五)本措施第三条“深澳合作”参照“深港合作”执行,第四条“澳门演艺团体”参照“香港演艺团体”执行。
(六)本措施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二条支持的机构不受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的约束。
(七)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
(八)单一机构享受本措施财政奖补的,合计奖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奖补金额受当年前海管理局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限制。
(九)本措施所称“不低于”“达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十)本措施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十一)本措施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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