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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宝安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启动2025年度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宝安区民政局登记成立满2年(2023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未参加过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获得的评估等级在期满前2年的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25年度评估。
(四)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规定提交2024年度工作报告或者2024年度工作报告未通过的;
2.2024年曾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现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本次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南》(DB4403/T 475—2024)及其评估标准,从党建工作、法人治理、业务活动与作用发挥、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与诚信建设等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以近两年工作情况为主,即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成立刚满两年的参评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以成立之日起至2025年6月的工作情况为主。
(一)拟申报2025年度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扫码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19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申报承诺函》(见附件2),盖公章并上传至报名小程序(见附件4)。
第三方评估机构拟定于2025年9月17日14:30—17:00在宝安区社会组织培育服务中心(宝安区海关大厦20楼西侧)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申报讲解会,对评估指标进行解读、政策宣讲动员等。
(二)资格审核。对申报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报的社会组织。
(三)评估说明会。资格审核结束后将会召开评估说明会,向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详细介绍评估体系和参评要点,提供评估核查的文件清单。
(四)评估自查。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对照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主评分,并参照评估指标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时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自查报告书》(见附件3,一式两份)。具体时间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五)专业评估。组织评估专家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出具评估意见。
(六)确定等级。宝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等级。
(七)公示及复核。宝安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2025年度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估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宝安区社会组织复核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宝安区社会组织复核委员会按照既定程序予以受理并裁定。
(八)审核备案。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或复核结束后,宝安区民政局将获得3A、4A、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九)发布公告。通过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后,宝安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评估结果公告,召开总结大会,向获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获得3A以上(含3A)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获得以下优先权:
1.优先获得政府表彰奖励;
2.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项目;
3.优先参加公益创投项目评选;
4.优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有关政策;
5.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优先获得评优评先资格。
(二)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一)请各社会组织切实把握等级评估机会,对照标准,认真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管理运营,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
(二)申报单位应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参评材料有虚假伪造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1.社会组织评估指南
2.申报承诺函
3.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自查报告书
4.报名方式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2025年9月12日
相关附件:附件1-4.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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