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电子商务发展资助

资助金额:最高500万申报时间:1-12月

资助对象

(1)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2)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资助内容与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2) 对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3) 市级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在新区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 对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100万元;对获批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配套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申请。

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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