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科技计划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申报时间:1-12月

宝安区科技计划是政府为构建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推动创新跨越发展,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等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包含有24类小项,项目一经审核通过,最高可获得5000万元的资助。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2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贴;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300万元的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该单位已承担以下项目之一:

(1)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驻外科技机构推荐项目,以及中国-东盟、中国-南亚、中非等“科技伙伴计划”项目,项目在宝安区实施;

3、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或省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二)科技企业资质认定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获得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2)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认定资质在有效期内;

3、单位未获得过本认定补贴。

  (三)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项目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目录重点推荐项目300万元、目录推荐项目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项目为近两年国家发布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里的重点推荐项目或推荐项目,且申请单位已在宝安区实施该项目产业化(形成新产品或实施技术应用)。

  (四)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项目,分别给予重点推荐项目200万元、推荐项目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的技术与产品已列入近两年国家发布的《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

  (五)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国际创新园园区建设运营单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补贴。

2、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补贴;

3、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建设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最高150万元、130万元的配套补贴;

4、单个园区最高资助300万元;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最高资助200万元。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创客服务平台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建设运营的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国际创新园;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3)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六)创新机构建设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500万元的配套补贴,其中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级资助总额不能超过其投入总额。

2、对经认定的深圳市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补贴。

3、对经认定已获得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的单位,给予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机构;

2、申请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且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2)经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市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且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3)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称号。

  (七)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规模未达到纳统要求的除外);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申报项目只配套奖励1次;

3.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八)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补贴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规模未达到纳统要求的除外);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九)创新创客载体服务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创新载体服务建设项目,按实际服务费用50%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创客载体服务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服务费用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3、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宽带网络服务建设项目,按照宽带网络服务费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

1、创新载体接入平台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的载体已被认定为区级创新载体;

(3)该载体已接入深圳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深圳软件园等平台服务。

2、创客载体接入平台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的载体已被认定为区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

(3)该载体已接入市、区认定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

3、众创空间宽带网络服务项目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2)申请单位运营管理的众创空间已被认定为区众创空间;

(3)该空间已完成宽带接入建设,并向入驻创客团队或机构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十)信息化项目配套补贴

1、申报补贴的对象

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

2、申报补贴的条件

申报2017年宝安区信息化项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该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是有效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或者是有效提升了园区和城市智慧化、信息化水平的项目;

(2)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且当前正常运作的项目;

(3)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在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申报或已获得我区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进行系统升级或增加功能模块等,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

 3、资助的标准

(1)对经认定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投入5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3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按项目建设投入5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2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

4、资助的范围

信息化项目包括:

(1)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城市管理与服务、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建设的智慧化项目;在园区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等方面建设的智慧园区项目。

(2)企业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三网融合、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生产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数字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应用等,以及其他企业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

1、对获得市级以上企业信息化、智慧城市建设、两化融合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上级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追加配套。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补贴;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补贴(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补贴的,追加补贴20万元)。

3、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规模未达到纳统要求的除外);

3、企业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或者建设项目上两年度内已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项目资助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十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100%给予一般项目最高3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在宝安区内(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已形成样品或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3、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属内部生产技术改造或生产能力提升的,不属于本项目资助范畴。

5、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不超过1项。

  (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10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含300人)。

4、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不超过1项。

  (十三)创新联盟运营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园区联盟等,经考核合格的,对联盟运营单位给予3年以内、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的补贴;

2.对经认定的创客联盟,考核合格的,对联盟运营单位给予3年以内、每年10万元的补贴。

3.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给予上述相应标准的1.5倍予以扶持。

  申报条件:

  1、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如政策辅导、产业年会、金融服务、技术论坛、成果展会等);

(6)联盟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开展研发活动(如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科技计划专项、公共服务平台等);

(7)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2、园区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积极实现各园区招商、政策、服务等资源共享,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园区活动5项以上(如创业指导、知识产权服务、法律宣讲、上市辅导等);

(6)联盟的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3、创客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积极整合技术与需求资源,优化产业链条发展,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创业辅导活动5场以上(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实践、项目对接会等);

(6)联盟运营经费独立核算。

  4、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经国家部门认定,且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

(4)联盟积极配合政府机构做好政策宣讲、科技成果推广、技术交流、科技数据统计等工作;

(5)联盟上一年度内主办或承办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其中至少2场国际性活动(如政策辅导、产业年会、金融服务、技术论坛、成果展会等);

(6)联盟积极推动行业内企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开展研发活动(如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科技计划专项、公共服务平台等);

(7)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十四)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

经认定的科技孵化项目,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3年;已入驻经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且入驻时间未满3年;

3、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含500万元)、人员不超过30人(含30人);

4、申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范畴;

5、申报单位未获得过本类资助。

  (十五)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入孵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单个科技创新园每月最高补贴面积20000平方米。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创赛项目,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单个项目单位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成长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单个科技创新园每月最高补贴面积20000平方米。

4.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高端科研项目,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缴纳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的房租补贴,单个申请单位每月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5.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入驻项目,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创客个体(自然人)每月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创客单位(创客团队或服务机构)每月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每个申请人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6个月。

  申报条件:

  1、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入孵企业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5年,入驻科技创新园时间未满3年,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员工不超过30人;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2、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创赛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企业为近两年区及以上级别创新创业大赛(由政府主办)获奖单位,或实施获奖项目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时间在参加的创赛开赛之后);

③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3、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成长企业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③企业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以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计);

④申报单位注册时间距离项目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未满6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

⑤企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的,上一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20%以上(不含20%);

⑥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4、科技桃花源(科技创新园)高端科研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②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型研发机构,或由深圳市孔雀团队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创办的科技企业;

③研发机构或企业已入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培育单位等);

④申报单位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5、众创空间入驻项目类条件

①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其中自然人申请者不受户籍限制;

②申请人作为创客群体、创客团队或创客服务机构已入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③申报人已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入驻备案。

  (十六)基础研究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一般项目最高1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补贴(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1、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科学、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技术等开展。

  (十七)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2、主要围绕产业和民生需求,属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

3、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其中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实验室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技攻关,且不得兼任区级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院校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

5、企业类申请人上年度缴纳现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足够的资金、技术、后勤等配套条件。

  (十八)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化前景好;

3、企业拥有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应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数比例35%以上;

5、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十九)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

1、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测试平台,给予50万元补贴。其中,已获得过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资助的公共测试平台,在实验室项目资助基础上按总额50万元的最高资助标准补足差额;已获得过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的运营单位不再享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补贴。

2、对经认定的创客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实际投入100%、最高30万元补贴。已获得过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的运营单位不再享受创客服务平台补贴。

3、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平台实际投入100%、最高5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申报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类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联盟运营单位,所属行业为宝安区重点发展产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高水平的专职研发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3)对区内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近两年开展三项以上公共技术服务项目。

  2、申报公共测试平台类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2)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3)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平台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8人以上。

  3、申报创客服务平台类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上;拥有一支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3)平台已经为创客、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项目众筹等服务。

  4、申报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类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宝安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

(2)具有独立的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一支维护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3)平台已经为宝安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

  (二十)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已支付合作经费100%,一般项目最高5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提出申报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报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

3、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补贴申请之前;

4、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

  (二十一)区创客实验室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建设补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

2、实验室在宝安区内,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环境,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万元;具有独立的实验室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3、具有专业性、开放性的技术研发能力,能为创客提供开放源代码软件、实验硬件设备及材料共享等服务,帮助创客实现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4、拥有维护实验室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5、实验室未获得过科技创新载体认定补贴。

  (二十二)高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高端创新学术交流活动项目,按照活动支出10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2、申请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创新论坛、学术交流会议等活动的水准应达到国际或国家级;

3、该活动及其方案(拟邀请专家贵宾简介、邀请理由、交流活动安排、经费开支预算等)已经过区政府批准同意,且该活动于申报本补贴时已举办结束。

  (二十三)科技展示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对经认定的科技展示项目,按项目建设投入10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

1、宝安区内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中心、科学馆、图书馆等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该单位可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且小型开发工具和展示空间实际投入金额超过20万元;

3、该单位已为10个以上企业、创客团队、创客提供小型开发工具和科技展示服务。

  (二十四)宝安区科技桃花源

 基本条件:

1.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将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桃花源;

2.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6.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二十五)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达到条件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

3、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包括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及分园、科技创新园、科技桃花源等)的园区运营单位;

4、运营的园区上一年的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者良好。

奖励标准:

1. 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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