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0年度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项目资助申请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10-16 16:20:50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深圳企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宣传深圳城市、产业和品牌形象,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受理2020年度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一、支持方向

支持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开拓国内市场。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2.《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三、支持对象

展会项目已列入2019年度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原市外国内展会组团组织项目计划)并按计划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

四、支持数量、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标准

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应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1)差旅费: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2)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3)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5)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申报时间: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6日17:00;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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