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10-12 17:02:44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鼓励扶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发财规〔2020〕1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大鹏新区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实施。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三年内(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情况。

(四)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

二、扶持原则和方式

(一)扶持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项目单位每年根据本办法及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对大鹏新区税收贡献。

(二)扶持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

三、扶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淘汰高能耗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项目等。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包括:节能先进产品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等,重点向辖区能源、旅游、海洋、生物等重点行业倾斜。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低碳园区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生产过程中余热余压利用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普查、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能效对标、节能量审核验证等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相关项目。

(五)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绿色建筑项目。包括:被住房建设部门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

(七)节水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

(八)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

(九)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四、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标准如下:

(一)评审类项目

1.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2.对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3.对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4.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相关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5.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以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二)核准类项目

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工业园区或低碳工业园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的奖励。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给予17万元的奖励。

4.对被住房建设部门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20元/平方米,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6.对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其扶持方式和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五、有关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项目单位应当确保材料中的相关指标数据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不得擅自使用项目单位自报或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数据。

(三)项目单位需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应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一式3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

(四)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申报日期:2020-10-10 / 2020-11-10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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