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5-18 16:48:46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加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发展,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心,构建良好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根据《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创新载体支持

  支持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承担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福田分支机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承担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支持承担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四条  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经审核,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重点人才团队支持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按照省、市级无偿资助部分的50%,最高800万元给予支持。

  (一)上年度重点人才团队在福田注册成立的;

  (二)引进重点人才团队的;

  (三)申请重点人才团队并立项的。

  前款规定的重点人才团队,是指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

  第六条  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15万元支持。

  对上年度首次将注册地变更至福田区,且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可以申请福田英才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奖励”,最高支持30万元,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高企业入库培育支持

  对上年度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入福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库的后备企业,给予分档支持,最高10万元。

  第八条  商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运营机构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一家国高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按引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5-10万元的支持,引入特大型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九条  战新产业企业成长支持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比重在10%以上,且纳入区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科技企业,按上年度营收额分档支持,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市科技创新委技术攻关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支持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代理机构设立支持。对2018年起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在福田区或者迁入福田区满一年),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国内发明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

  代理服务支持。按代理机构的上年度综合贡献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中国专利奖代理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其代理机构可申请支持,每项专利金奖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支持20万元,每项专利银奖或外观设计银奖一次性支持10万元,每项专利优秀奖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支持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评估价的50%。

  第十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

  在福田注册成立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融资租赁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每年按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三年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为期一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含)以下,成功获得放款并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符合条件企业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50%的支持,合计支持最高120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费用支持

  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上年度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5%,同一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九条  科技保险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支持。对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30万元。

  核心人才综合险支持。对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为该企业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80%,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40万元。

  第二十条  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的办赛单位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最高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科技园区(孵化器)支持

  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孵化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对认定的科技园区(孵化器)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园区(孵化器)综合贡献奖励。对园区(孵化器)入驻企业上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园区(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园区(孵化器)上市科技企业培育支持。鼓励园区(孵化器)自主培育或引入上市科技企业。成功引入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50万元奖励,成功孵化培育一家上市科技企业,给予园区(孵化器)100万元奖励。每年对上年度园区(孵化器)新增上市科技企业数进行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对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支持

  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对获得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称号的辖区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创新载体支持”“研发机构支持”“重点人才团队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管理质量提升支持”“科技园区(孵化器)环境建设支持”受统计关系限制,其余项目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除“战新产业企业成长支持”“科技保险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创新载体支持”“研发机构支持”“重点人才团队支持”“科技立项及奖励配套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区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本政策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若获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违反承诺,区政府有权追回相关支持,并将该企业列入区政府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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