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09-26 11:34:21

罗府办〔2025〕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已经区政府八届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4日

 

罗湖区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升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规范罗湖区涉企行政检查制定如下举措: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理清行政检查权责,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检查方式方法,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一)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做好行政执法检查主体的确认公示。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变动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制度。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三)编制行政检查清单。行政执法部门要依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清单,清单应包括检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及方式、检查项目等要素,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检查事项和依据,清单及时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监测行政检查清单。行政检查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检查依据、事项、标准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登陆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调整与完善,对使用频次特别高和长期未被使用事项进行分析,没有实际成效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消或提出取消建议。(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五)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将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扰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行“联合式”行政检查。检查事项属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的,严格执行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组织联合检查。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没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场主体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并报区司法局备案。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整改事项要求不一致的,由检查发起部门协调解决。(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推行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推动行政检查与信用惩戒、处罚公示、信用修复、失信治理等信用监管工作的协同,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列入“白名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于失信违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八)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批准手续。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行政检查程序。行政检查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时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报备,接受法制监督。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行政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不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推广落实“扫码入企”。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入企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并主动扫描企业“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或“营业执照二维码”,登记相关检查依据等信息,开展联合检查的,参与检查的单位均须“扫码”。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检查次数提醒功能掌握企业已接受行政检查次数情况,科学调整行政检查安排,控制行政检查频次,优化行政检查计划。企业可通过“深圳市行政执法监督码”系统对当次行政检查工作进行评价或提出意见建议,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平台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和反馈企业投诉。(责任单位: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十一)严格专项检查的启动条件。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十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行政检查结果运用。实地检查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检查事项合规标准。行政检查中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整改达到清单合规标准,属“轻罚免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行政检查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手段,对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贯彻执普一体、精准普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出具包括检查依据、整改建议、要求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提供指导服务。(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十五)推行“一案一卡”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入企检查时向检查对象发放“行政执法监督联系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卡”印有投诉举报电话,便利企业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区司法局牵头,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开展行政执法满意度测评,及时改进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涉企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区司法局)

 

  九、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十七)加大信息系统应用。依托“双系统”平台及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区司法局)

(十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民生诉求平台信息共享机制,借助民生诉求平台归集的涉企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涉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强化执法监督精准性,以“一个问题”助推“一类问题”解决。(区司法局、区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实时预警监督。要运用“罗i企”平台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依托“罗i企”平台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区司法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政务和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二十)健全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决定书工作机制。对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区司法局要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决定书。(区司法局)

(二十一)严格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将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执法部门向区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工作的通知》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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