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2025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09-18 10:14:5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管理与评估,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对《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深宝文规〔2024〕1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202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评估办法》同时废止。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9月15日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的评估机制,规范活动评估工作,细化量化活动奖励标准,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是指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活动评估遵循客观、专业、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宝安区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应依照本办法组建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方案制定、评估工作具体实施、评估报告撰写等工作,组长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管文化产业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产业科科长担任,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科室、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活动评估具体指标内容、活动评估工作方案。

(二)按照文化产业活动评估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平、公正实施活动评估具体工作,提交活动评估结果、活动评估报告。

(三)对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中获悉的相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评估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情况。

(四)做好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评估内容由承办评价、推广及营收评价、社会评价、事后专家评价、部门评价等五大评估模块组成,各评估模块分别设置权重和细项评估指标。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承办评价(30%),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达规情况:根据承办单位是否属于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进行评估。

2.综合实力:根据承办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及团队能力进行评估。

3.承办经验:根据承办单位是否承办过重要活动进行评估。

4.活动执行率:根据承办单位提供的活动方案总结报告落实情况及展会期间实际举办的各类活动的类型进行评估。总结报告需包括活动申报方案涉及的展示交易活动、招商招展、宣传推广、嘉宾邀请和接待等内容。

5.参展商数量:根据承办单位提供实际参展的参展企业数量进行评估。

6.活动创新性:承办单位提供与上一届展会活动对比策划方案,根据活动创新类别进行评估。

7.参与人数:承办单位提供实际参展的观众人次数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参与人次进行评估。

(二)推广及营收评价(30%),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推广方式:承办单位提供活动宣传推广方式证明材料,根据推广方式种类数量进行评估。

2.媒体报道量:根据各类型媒体报道量进行评估。

3.宣传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宣传费用进行评估。

4.资金投入:提供除宣传费用之外的投入资金明细表,每项费用需实际发生。根据其他资金投入费用进行评估。

5.总成交额:根据展会期间发生的成交额进行评估,其中成交额包括实际成交额与意向成交额。

(三)满意度调查(15%),包括以下内容:

活动综合情况:根据组织与服务、交易服务、品牌形象、主题契合度、硬件设施与平台功能、参展收益、参展期望等指标进行评估。

(四)事后专家评价(15%),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方案与实施达成度:根据申报方案完整性、创新性,以及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进行评估。

2.投入产出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宣传推广、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评估。

3.组织与管理工作:根据活动组织架构、组织成效、活动管理与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估。

4.活动规模:根据活动参与人数、活动规模、场地规模等方面进行评估。

5.活动影响力:根据媒体宣传、受众反响、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

(五)部门评价(10%),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积极性:根据承办单位是否安排专人对接工作,对接工作是否按时回复等情况进行评估。

2.材料报送:根据承办单位是否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进行评估。

3.单位负责人参与度:根据承办单位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是否参加分会场开幕式活动、是否参加分会场评估等相关会议进行评估。

4.参会情况:根据承办单位参加分会场评估等相关会议出勤情况进行评估。

5.投诉信息:根据承办单位在文博会分会场评估期间是否发生负面舆情或投诉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方式

(一)承办单位承办评价、推广及营收评价:根据活动承办单位填报数据及提交的相应材料,由评估组按评估内容进行审核评分。

(二)满意度调查:由评估组在活动举办现场对参展商、活动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再根据问卷数据计算各指标得分,得出评分结果。

(三)事后专家评价:由5-7名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专家在活动结束后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部门评价:由评估工作组联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各活动承办单位参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有关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条 活动评估工作程序

(一)评估工作组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工作组汇总各评估模块分数得出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估结果等级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级,按分值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评估等级

总分95分(含)以上的评为一等奖;

总分90分(含)以上至95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二等奖;

总分80分(含)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的评为三等奖。

(二)奖励标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推动文体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执行。

(三)对获得文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评定的文博会优秀分会场的,总分予以加分奖励: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四)总分100分封顶,总分为80分(不含)以下(含不参与活动评估)的,不予评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活动承办单位须按照评估工作要求,为评估工作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保证所提交评估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组应认真履行评估职责,凡在活动评估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立即取消评估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工作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有专业能力的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原《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办法》(深宝文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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