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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改规〔2023〕12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5年度总部企业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之前认定且经过2024年度复核后仍在库,以及2024年新认定(即以2023年经营数据认定)的总部企业,应申请总部企业复核,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对签订合作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满后按照对应的榜单、市值或估值、行业经济贡献等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核。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2025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核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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