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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务规〔20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结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最新管理要求,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起草形成了《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深圳市投资促进局
2025年8月27日
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一体推进促消费、稳外贸、强招商、扩开放,提高商务、投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资金主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商务、投促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按有关程序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以下统称资金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全程监督、到期退出、动态调整”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部门(机构)职责
第四条 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订)商务、投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按照市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市级财政资金下沉区级实施的具体工作安排。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申请,开展续期评价,提出专项资金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撤销或退出等调整建议。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部门预算等。
(三)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撤销、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并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四)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情况统筹调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六)根据工作需要,完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参与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保证项目执行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负责市级下放区级事权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受理申报、资金审核、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监督检查,项目撤销终止、资金收回等异常情况处理、信访投诉等。
(三)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向资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工作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开展相关复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方式及条件
第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规划、政策和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经贸领域。围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协调发展,支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贸易结构、提升保税经济动能、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公平贸易、强化贸易摩擦应对与救济等。
(二)商贸流通领域。围绕市场体系建设、消费促进、商贸服务、会展经济、电子商务等国内消费市场稳定发展,支持促进消费增长、优化现代流通方式、提升商贸服务水平、推动会展经济发展、创新电子商务应用、完善商贸流通服务体系等。
(三)投资促进领域。围绕投资推广、招商引资、外商直接投资等协同发展,加大外资或项目(资本)引进力度、强化投资推广宣传、完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等。
(四)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的其他领域。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领域。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工作由深圳市商务局具体负责,第(三)项工作由深圳市投资促进局具体负责,第(四)项和第(五)项工作根据部门法定职责与分工落实。
第八条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按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前引导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取直接资助、配套资助等多种支持方式,按照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的方式组织实施。
(二)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申报指南(通知)拟定的具体资助条件给予一定比例或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奖励或补助。
(三)政府主导类。对国家主管部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项目,公共性、公益类项目,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非市场竞争领域的其他项目,按规定标准给予支持。资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实施。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五)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支持方式,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各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第十八条 (二)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三)申报单位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自主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未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四)申报单位不存在因失信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情形。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原则,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及项目储备情况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按照市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预算年度支出进度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
(一)资金使用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在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单位部门预算、资金主管部门下达扶持计划后,资金使用单位按扶持计划要求和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同时将执行进度定期报送资金主管部门。
(二)对于因特殊情况未编入年初本单位预算的项目,经资金主管部门商请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指标划转。其中资金使用单位为区预算单位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同时组织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和管理。
(三)项目申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办理资金拨付。
(四)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等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专项资金管理业务经费按程序编入资金主管部门履职经费,按有关规定从履职经费列支。
第五章 项目储备及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制定(修订)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应明确支持领域、支持条件、支持方向、支持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已有相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的,无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结合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通知)并在政府网站及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支持领域、支持条件、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材料提交、申报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第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分类分期集中对外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审核: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资质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申报指南(通知)等要求,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资质审查。
(三)实质审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资金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视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四)征求意见。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拟定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资金主管部门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最终实际资助(奖励)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对于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拟定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时应根据政策要求统筹安排。
(六)公示公告。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拟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审查。
(七)下达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下达资助(奖励)计划或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库。
(八)拨付资助(奖励)资金。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各具体项目的审核程序以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为准。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除涉密事项内容外,资金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及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支持领域、设定依据、支持数量、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申报条件、支持内容、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受理机关、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申请决定机关、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服务、经办部门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计划,包括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计划名称和资助(奖励)事项名称、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资助(奖励)金额、核减情况等内容。对未审核通过的项目,应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项目审查结论、审议意见等应向申报单位反馈。
(四)专项资金申报受理、审核、公示、下达计划、资金拨付等环节的具体办理时限以及各环节办理进度。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确因保密要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前资助项目或政府主导类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实施要求完成项目,并向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工作需要,可在验收时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审计或评审,并在项目验收或结项报告中体现,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按规定明确处理意见;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知识产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制定绩效目标报送至市财政部门,并进行绩效全过程管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需进行调整的,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停止该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并将绩效监控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计划存续、资金扶持力度、资金统筹分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财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建立资金联合审查、内部审计等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监督机制,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全流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主管部门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各项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计、审核、管理、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不正确或不依法履行受托责任或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审计、核查意见,或利用不正当手段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受托资格。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将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财政专项资金退回国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项目单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申报承诺并经查证属实的。
(二)项目单位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获得资助的。
(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盗取专项资金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等核查需要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退回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巡察、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事前项目的申报单位还应定期向资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拒不配合或拒不落实上述相关工作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在资助(奖励)计划或分配方案已经确定给予申报单位资金支持但资金尚未发放的情况下,申报单位提出撤销资助(奖励)计划或放弃资助(奖励)资金,资金主管部门依规取消对该申报单位的资助(奖励)计划。在资助(奖励)资金已发放的情况下,申报单位提出退回已获得资助(奖励)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按财政管理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资金主管部门资金收回决定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保密相关制度要求以及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如有与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制度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管理制度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纳入资金主管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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