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关于2018年公开遴选密码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类专业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8-11-23 17:53:5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坪山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氛围,实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类型多元、服务高效、资源共享、机制灵活、区域协同、氛围浓厚的发展态势,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运营机构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以下简称“科创署”)现公开遴选坪山区密码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类专业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团队)踊跃报名申请。
一、遴选类型及数量
(一)类型:密码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类专业孵化器。
(二)数量:1个。
二、遴选要求
(一)遴选依据
《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坪府规〔2018〕7号)、《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运营机构遴选办法》(深坪科创〔2018〕125号)。
(二)运营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坪山区属国企或区政府认定的其它运营机构的遴选条件。
2.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已在坪山区注册运营公司,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3.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或国内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国内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至少有3个不同区域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4.运营机构在密码技术和区块链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人才团队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3人。
5.具有密码技术服务能力。
6.具有区块链技术服务能力。
7.有投融资资源,可设立坪山孵化器基金。
8.承诺孵化的密码技术类和区块链技术类项目不少于总孵化项目50%。
(三)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运营机构遴选办法》(深坪科创〔2018〕125号)要求提供的资料。
2.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证明材料或孵化器运营机构证明材料;与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或投资机构合作的,应该提供合作协议书;区政府认定的其它运营机构应提供提请区政府认定的请示、区政府批示件或会议纪要。
3.“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4.具有行业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如行业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单位的证明、获得行业认可、博士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5.具有密码技术服务能力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明,包括:技术团队介绍及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证明,有关部门对项目或技术的认可文件,具备密码技术研究及服务能力、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等。
6.具有区块链技术服务能力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明,包括:技术骨干人员及团队介绍,有关部门对项目或技术的认可文件,具备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服务能力、项目经验证明材料等。
7.运营孵化器业绩承诺书(用于协议签订及考核)。
三、运营考核要求
(一)原则上每年在孵的团队或企业不少于15个。孵化项目仅须支付每个月每平方米不高于10元的管理费。每个孵化器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创新创业活动,第1年须有4家以上企业进入国高培育库,第二年开始每年育成2家以上国高企业(孵化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1家以上,非制造类孵化器不考核国高企业)。
(二)科创署连续4年给予孵化器运营公司50万元的事前运营资助。科创署每半年对孵化器进行一次考核,对于年度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给予下一年度事前运营资助。第一年考核未达合同要求的,下一年度运营资助减半为25万元;第一年考核有2项及以上指标未达目标三分之一的,取消运营资格;连续两年未达合同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四、认定程序
运营机构遴选工作采取定向遴选评审制方式进行,由科创署受理。
(一)形式审查
1.项目的申请机构或团队向区科创署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科创署收集汇总申报项目材料。
2.科创署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科创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情况出具评审报告和项目得分;同一申报主体符合多个遴选条件,每增加一个遴选条件加10分。
4.对于通过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查的,科创署根据拟建设孵化器数量及评审综合得分排名高低顺序,起草遴选结果和资助方案草案,提交署长办公会审议。
(二)遴选结果公示
科创署在坪山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运营机构或团队,由科创署根据资助方案签署资助和运营管理协议,并根据区有关财政制度拨付专项资助经费。
(三)不得参加遴选有关情况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行政处罚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异议处理
(一)申请人对区科创署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创署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异议材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注明详细联系方式,包括住址、单位及手机号码。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单位异议处理人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工作人员负责。
(三)区科创署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个自然日内反馈给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六、受理日期
本公告发布日起15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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