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4-01 10:15:19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龙岗,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机构”),以及经龙岗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第二章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或运营补贴。对经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一次性开园资助;给予运营单位连续3个年度(从第一次向运营单位发放运营补贴起算)每年度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申请一次性开园资助或运营补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园机构10家(含)以上;

(二)机构实际入驻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在园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以上。

其中,在园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的,运营补贴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对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每满5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按机构实际租赁面积和租金单价计算,其中东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房租补贴租金单价不超过第三方机构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场租金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每三年评估一次。单个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按在园时间享受房租补贴。在园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度营业收入以机构该年度在园时间占完整年度比例进行换算。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节约场地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园入驻机构(含入驻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按年度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8万元节约场地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节约场地奖励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常驻办公人员不超过5人且办公场地需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批后可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机构,按以下超额累进法计算给予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不超过3亿元的,每满5000万元奖励20万元;

(二)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不超过5亿元的部分,每满5000万元奖励40万元;

(三)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不超过7亿元的部分,每满5000万元奖励50万元;

(四)年度营业收入超过7亿元不超过9亿元的部分,每满5000万元奖励60万元;

(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9亿元的部分,每满5000万元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获得的房租补贴、节约场地奖励和卓越机构奖励总和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度在龙岗区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的60%,仅获得房租补贴的机构除外。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区人力资源局受理上一年度本实施细则各项补贴和奖励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或运营单位达到申报资助或补贴条件的,可当年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本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或运营补贴。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单位可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一次性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需提交以下第1至5项、第8至11项材料;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节约场地奖励,需提交第1至9项及第11项材料,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需提交第1至5项及第7、8、11项材料,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的,需提交第1至9项及第11项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申报单位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资质证明(验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等实际经营地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可提供产业园入驻协议复印件(验原件)。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的机构须同时提供年度租金发票复印件;

7.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8.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9.机构入驻场地未对外分租或转租的承诺函;

10.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或运营协议、报告、园区入驻机构情况(包括入驻机构名录、房屋租赁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11.未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承诺函。

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扶持标准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的,限制期不享受各项补贴和奖励;已取得限制期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对外分租或转租的,对外分租或转租期不享受各项补贴和奖励,已取得对外分租或转租期扶持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退出产业园。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或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代收代付部分按50%计算,其他条款代收代付部分按20%计算,机构转包或分包部分不计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以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数据为准。

年度营业收入为机构在园时间实际营业收入。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时,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资质且实际经营地在龙岗的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与其同属同一控股股东的公司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年度营业收入为机构及上述公司在龙岗区时间实际营业收入。

在龙岗区时间自机构实际经营地变更至龙岗区时起算,在园时间自机构实际经营地变更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时起算。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本实施细则各项补贴和奖励时,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资质。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和节约场地奖励时,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须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且正常经营;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时,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地须在龙岗区且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四条  对重特大招商稳商项目,以及经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申报2023至2026年度的扶持项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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