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2-23 11:12:5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宝安区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保障、载体建设的奖励、资助、补贴,以及人才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三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社会公示、部门审核、分级审定、依规使用、绩效评价”的程序,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参加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第五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核定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出政策;

(三)按权限审核或核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事项;

(四)对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审核与评估;

(五)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统筹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的筹备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委组织部建立健全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向各相关业务部门下达年度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监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支付情况;负责监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及分工负责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定期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有关项目的申请受理,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评审、跨部门核查和社会公示,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负责对本领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

第七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根据年度人才工作计划和归口管理的人才工作项目,结合上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当年本部门分管领域人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收支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当年各项收入来源、标准和具体金额等内容;

(二)支出构成,主要包括支出方向、需使用的资金金额、资助标准、支出项目、用款单位等具体内容。支出构成可安排不超过总规模10%的机动经费;

(三)资金使用进度计划,主要包括落实专项资金当年收支计划拟采取的各项工作措施、执行进度安排等内容;

(四)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专项资金上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当年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各类支出安排依据、年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收支计划,结合区年度人才工作重点任务计划,汇总编制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条 收支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及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年度收支计划向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下达年度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指标。

第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已批准的收支计划,不涉及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单个部门内部资金预算调整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涉及跨部门预算调整的,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由区委组织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年度调整预算时统筹提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调整计划,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已下达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十四条 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明细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明细项目,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完成专项资金明细项目的入库和审批等前期工作。

纳入项目库的明细项目原则上应明确具体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事项及资助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的项目,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包括核定条件、申请材料、申报截止时间、核定时间、核定程序等内容,并按规定发布。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项目提出资助、奖励或补贴申请,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人才政策及配套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2. 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3.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审核或核查。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资金项目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核查。审核或核查要遵循以下要求:

1. 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2. 检查申报经办人员工作证、参保信息等,核验是否为中介代理;

3. 对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业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 对涉及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投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济指标,业务部门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经济鉴证;

5. 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符合区相关政策的项目,业务部门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通过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手段进行审查,提升审批效率;

6. 对涉及申报对象资格评价的项目或对审查中涉及区内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的情形,业务部门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采取简易程序办理的项目除外。有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意见。

(三)不予资助情形。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在制定相关人才政策配套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等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予资助情形。原则上,不得严于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四)公示。对通过审核、核查初步符合条件的人才补贴和项目资助,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当将人才的补贴申领、项目的立项资助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资金发放后,业务部门应将资金发放结果按规定公开。

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资助的政策依据及金额、禁止资助情形、区业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五)提交审批及办理拨付。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批:

1. 有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拨付;

2. 无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的,年度收支计划未明确安排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核定,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3.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与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因同一事项给予同类资助的,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给予资助,不予重复资助。

同一单位或个人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已享受相关资助的,并申领完毕的,不得重复申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规定的该项资助。

第十八条 对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涉及事前资助项目或其他对资金使用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由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与资助对象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完成时应及时组织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济鉴证,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款专用及发挥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

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文本由区人才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并按规定报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资金使用合同或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绩效目标、考核方法、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律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关于经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完善本部门内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优化申报方式,简化申报流程,降低项目申报的技术门槛和难度,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引导企业自主申报补贴项目;优化指标结构,专项资金补贴项目要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结合实际提高客观评判指标的比重,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材料,保障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业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受理项目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严禁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虚报、造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应加强对受资助单位及个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不少于资金量5%或支持对象数量5%的比例,根据资助额度分梯度抽取检查对象,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查是否存在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情况。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业务部门应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各人才工作业务部门的工资福利经费及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区业务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内申报。

业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经济鉴证、绩效评价等业务经费,由业务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安排。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局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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