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1-03 9:59:0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深圳市南山区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工作,提高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和避险救助能力,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为应对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救助及相关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需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紧急避险转移工作以保障人员安全为优先,按照行业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全覆盖落实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落实灾害防御主体责任,以自行转移安置为主;不具备自行转移安置条件的,由政府统筹协调提供集中安置托底保障。

集中安置救助工作以安置场所为主阵地,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全方位保障集中安置的紧急避险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章 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第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核查本行业、本辖区危险区域人口情况,建立临灾避险转移人员台账,明确转移责任单位,掌握自行转移安置去向和集中安置需求(附件3)。核查结果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更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同步抄告危险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全区危险区域避险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需求后,及时通报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作为开展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以本辖区范围内登记在册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为基础,以其他符合要求的室内安全场所为补充,合理储备集中安置场所资源,定期核实场所名称、地址、可容纳人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每半年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更新(附件4)。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民政局等场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场所日常管理单位,积极配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场所信息,统一纳入辖区集中安置场所管理。

储备的集中安置场所应当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照明、通信、厕所、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础设施,或可通过应急转换、外部引入等方式满足前述条件。

集中安置场所可容纳人员数量,根据安置住宿(休息)区的实际可用面积,按每人4平方米进行核算。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指导“‘党群G+’24小时生活馆”、“暖蜂驿站”24小时开放,为人员紧急避险提供自助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指定不少于3处社区中心类场所常态化开放,为30人以下的分散避险安置提供基础保障。

第七条  为应对大规模避险转移安置需要,各街道办事处全面统筹本辖区内不具备自行转移安置条件的团体和个人,按照属地就近、相对集中、适度冗余的原则,预设匹配集中安置场所(附件5)。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核实并提供本行业危险区域避险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需求,确保本行业危险区域全覆盖、需避险转移人员无漏管。

本辖区场所储备容量不足时,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协调预设匹配其他街道办事处的集中安置场所。

第八条  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民政局等集中安置场所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集中安置场所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确保场所日常安全、有效,满足应急启用、开放功能。

集中安置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工作机制,同时接受场所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三章 紧急避险转移行动

  第九条  对于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预警预报和应对工作需要决定启动预警响应,指挥、协调、督导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核实危险区域人口情况,评估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需求;

(三)组织预设匹配的集中安置场所加强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四)根据避险安置需要,提前启用集中安置场所,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进行预防性转移和安置。

第十条  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全区灾害防御工作态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下达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统一组织、指挥危险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工作(附件6)。指令内容包括避险转移区域范围和对象、转移时间、集中安置场所启用范围等。

第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立即向本行业、本辖区相关危险区域、单位和人员发布公告,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前往安全区域避险。

避险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立即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预设匹配的集中安置场所启用开放,引导避险转移人员进场安置。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民政局等场所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集中安置场所启用开放工作,按照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指令要求,立即通知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做好避险转移人员接收准备。

集中安置场所根据不同自然灾害应对工作需要,原则上以登记在册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为基础,并按照社区中心类、文体设施类、学校类、其他类的优先级顺序,实行分类启用(附件7)。

第十三条  集中安置场所启用开放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场所日常管理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场所启用准备工作:

(一)迅速组织场所管理服务人员到位;

(二)对场所进行安全性核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用;

(三)对场所进行应急功能转换,开启应急避难(险)设施设备;

(四)在场所内张贴悬挂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公示;

(五)确认场所内部应急功能分区和设施设备的标识标志设置到位;

(六)根据需要,组织向场所调拨预置或补充救灾物资。

集中安置场所紧急启用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开启场所主要入口,采取边引导边就位的方式,逐步完善各项启用工作。

第十四条  经核查认定为不安全的集中安置场所不得启用,场所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在场所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告知公众不能进入,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  南山区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布的公告要求,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相关危险区域人员及时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

对于确实不具备自行转移安置条件的团体和个人,所属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联系预设匹配的集中安置场所及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采取集中转移方式有序组织相关人员前往避险安置,防止人员脱管、漏管。

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本行业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落实人员避险转移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集中安置救助管理

  第十六条  集中安置场所启用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辖区资源力量,做好现场各项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预计安置人数超过100人或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集中安置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挂点社区的处级领导干部担任现场指挥长,及时组织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当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场所日常管理单位、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区卫生健康局(派驻的医疗机构)、应急管理服务站等人员组成(附件8)。

各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不足时,由区委组织部统筹选派机关单位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处级领导干部下沉支援。

集中安置场所未建立本条第一款规定运行管理机构的,公安、卫健、应急、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安排机动人员,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治安巡查、医疗巡诊、消防巡查等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场所运行管理机构应当与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并保持通信联络,保证座机、手机、对讲机、“应急一键通”app、执法记录仪、视频会议系统、卫星电话等至少3种有效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高效畅通。

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场所规模和安置人员数量,合理配备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安置服务保障工作。

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集中安置团体人数每20人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员现场安置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场所现场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执行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和不同类型场所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落实(附件9至附件11)。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避险转移团体所属单位,做好集中安置期间本单位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集中安置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公安、卫健、城管、水务、工信、政数、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场所安置运行期间的救灾物资调拨、安全保卫、紧急医疗、卫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排水、通信、供电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中安置场所启用运行期间发生超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对处置能力的紧急情况时,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支援。

第五章 结束安置与善后恢复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解除、应急响应结束或其他需要组织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的情形已解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受影响的情况,适时提请区政府或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结束集中安置场所运行。

集中安置场所结束运行的决定作出后,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告知安置人员场所关闭时间、撤离准备及注意事项等,有序组织人员撤离和场所关闭。

第二十四条  集中安置场所关闭后,部分人员仍需要继续安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需要的人员向本辖区内指定常态化开放的社区中心类场所转移安置,或商区民政局协调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接收安置。

第二十五条  集中安置场所关闭后,现场运行管理机构即撤销,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继续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将场所管理权交还日常管理单位,尽快恢复场所原有功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人员避险转移和集中安置场所日常检查维护、启用运行、安置救助、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经费,按照行业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灾害防御工作要求,制定本行业、本辖区危险区域安全巡查、避险转移公告发布、人员撤离组织、转移人员跟踪管理等具体措施。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辖区集中安置场所实际,制定场所应急转换、启用开放、安置运行保障等具体措施。

前款规定要求的措施,应当与区防汛、防台风、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相衔接,并通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提升危险区域监测监控、预警公告信息发布与传播、人员避险转移指挥协调、集中安置场所感知等管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置场所日常检查、维护、启用运行与安置救助等有关工作,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区应急管理局、场所主管部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有偿服务和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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