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19年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申报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3-12 10:25:14

为进一步鼓励光明新区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改善新区出口结构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企业。

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保费支出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资助内容与标准

新区对外贸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以下资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4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合作建立统一投保平台,设立统保保费,对新区小微出口企业投保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区管委会全额资助。(小微出口企业标准及投保资助流程等事项均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小微出口企业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该资助,直至当年额度用完为止)。

 三、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  返回首页  ]

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知识产权代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重点技术攻关、单项冠军,工程技术中心、专精特新

微信服务号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