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6-09 13:41:36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3 日

  光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区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以及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经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区委区政府决策认为需要评审的其它项目。

  第 职能部门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承担。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工作,并加强对其日常管理,相关管理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其中,社会中介机构应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协助评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 【评审原则】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保密原则。评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与保密规定,恪守职业规则和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条 【评审依据】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三)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概算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管理及其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和凭证等;

  (四)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以及专家的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基本制度;

  (二)负责协调业务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三)审核批复(批转)并出具评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管理评审档案。

  第 【区财评中心职责】区财评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工程结算评审、竣工决算评审;

  (二)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三)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如实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资料归档立卷工作;

  (四)向区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

  (五)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招标、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支付协助评审费用;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政策和制度,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确认送审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料,送审工程结算书应采取“结算价=合同及施工图预算对应的结算造价+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的计价格式,因投资建设模式或合同结算约定有特殊情况的,在约定格式的送审工程结算书基础上,应按上述格式同步提供结算造价具体算量计价过程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按发生时序留存技术资料(含影像图片)并编号成册,相关变更造价及时完整纳入结算;

  (四)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对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条 【项目提出单位职责】项目提出单位在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政策和制度;

  (二)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执行或者整改;

  (四)对项目前期费用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及备份,对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前期费用结算,对涉及其评审内容签署反馈意见,并根据评审结论及时整改。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政策和制度;

  (二)按照委托协议协助评审工作,并对评审工作的质量向区财评中心负责;

  (三)及时向区财评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区财政部门(区财评中心)的管理、考核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与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 其他主体职责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单位应当会同项目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 工程结算评审内容工程结算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执行、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和履行等的合法性;

  (二)工程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评审等;

  (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投资计划的符合性;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 竣工决算评审内容竣工决算评审包括下列内容:

  (一)竣工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二)项目资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情况;

  (五)项目尾工工程未完成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包干节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

  (六)历次评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条件工程结算评审原则上以合同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责任心强且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送审,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

  (二)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原则,如有超概情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申请、审批或批准,不得出现项目已完工超概情形;

  (四)工程结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竣工决算评审原则上以立项项目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责任心强且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送审,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并且同意送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守概算控制预算、决算原则,如有超概情形,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程序申请、审批或批准,不得出现项目已完工超概情形;

  (四)概算批复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或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其他固定资产项目等非工程类项目可竣工决算与工程结算一并送交评审;

  (五)竣工决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第十五 送审资料送审资料清单和送审要求由区财评中心另行制定,并在指定的网站公开。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资料报送区财评中心,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理送审事宜。

  第十六 评审资料接收区财评中心应当对送审资料进行预检查,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以内制发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七 补充资料评审过程中,区财评中心发现送审资料不完备,可能影响评审结论的,可以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在20个工作日以内补充完整。项目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充送审资料,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区财评中心可以作退审处理。

  第十八 征求意见区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前应当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书面反馈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评审数据核对区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评审数据核对,核对过程中,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同步进行。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评审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审数据核对。

  第二十条 【出具评审报告自正式接收送审资料并制发受理通知书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下列期限以内出具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相关文书格式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一)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30个工作日;

  (二)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40个工作日;

  (三)送审金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50个工作日;

  (四)送审金额5亿元以上的结算、决算评审项目各为60个工作日;

  (五)特大型项目或特别复杂项目,可以延长评审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以下情形不计入评审期限:补充送审资料,进行现场勘察、检验、检测和鉴定,组织专家论证,组织评审数据核对等。

  区财政部门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反馈意见并经核对后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的,经区财政部门再次催办仍未反馈相关意见,区财政部门可出具相应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 评审争议复核项目建设单位逾期不签署反馈意见导致区财政部门直接出具评审报告时,项目建设单位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依据,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复核。

  区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举行业务协调会、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复核,也可以安排区财评中心进行复核。直接参与过项目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再次参与复核工作。

  经复核发现评审存在错误的,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评审结果。

  复核完成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复核申请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 评审结果效力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应当作为签订合同价款、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优先约定】鼓励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优先约定以区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 单项工程结、决算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建设周期长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评审,且合同各方承诺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结算支付依据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结合本办法实施评审。

  第二十 整改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区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送达后3个月以内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送有关执行或整改情况。

  第六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接受监督】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依法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检举财政投资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区财政部门开展重大、复杂或者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的投资评审业务时,可视情况邀请区发改、住建、审计等部门,适时建立联席评审工作机制,对具体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研讨论证。

  第二十问题公开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并视情况将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抄送区发改、住建、审计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项目提出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责任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或者具有其他未依法履职、未落实整改意见等情形的,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并将有关情况移送项目提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具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 区财政部门或区财评中心责任区财评中心有下列行为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送审项目;

  (二)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

  (三)泄露评审工作中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四)隐瞒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区财政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扣减或者追回委托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相关单位责任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遵照执行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遵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名称解释

  (一)社会中介机构:指区财政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项目提出单位:指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项目建设单位:指发改部门对项目总概算(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下达单位。

  第三十四本数原则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合法性原则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解释权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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