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经济服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项目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1-17 16:43:55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18〕242号,附件1)、《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项目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外资字〔2019〕7号,附件2)工作要求,光明区现组织申报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商投资事项)项目。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18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18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在申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报送省商务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

(1)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 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18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承诺书(附件2)。

(5)申报企业2018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

三、资金审核和拨付

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省商务厅对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层级分别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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