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科普: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3-01-18 10:21:42

多年以来,伴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也逐渐多元化,除合同法、商业秘密法等概括性保护方式外,更直观的保护方式应该首先推荐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可是,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人对专利法能不能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产生了种种疑惑,尤其是199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1992年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的颁布,更加重了这样的疑惑。实际上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了包括专利法等在内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管理体系,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各自的范围内对软件实施着有效的保护,只要软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保护管理体系相适应,就能找到最理想的保护方式。

知识产权科普: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保护

因为计算机软件既具备一般作品的特点,同时还蕴涵着一般作品所不具备的高技术成分,权利人依据软件的具体内容,既能依作品的特点要求创作形式上的保护,还可以要求对其中的高技术创作,即技术思想观念进行保护。著作权法把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视为具备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方式模仿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第3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等同为其它以有形方式创作的文学、艺术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该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方式和运行方法。著作权法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外在创作方式提供合理的保护,这类保护最直观的方式就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材料,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是登记申请文件中上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软件登记对开发者或所有权者最直观的好处是在于,在出现侵权纠纷时,客观上存在着支持其胜诉的最有力证据。除此之外,软件着作权登记在商业运作、着作权转让等方面将大大提高所有权人的地位和信誉。此外,著作权保护对于防止软件的直接侵权、盗版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软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着其并不是普通智力范围之内的作品。著作权法只可以对软件的外在创作形式给予保护,而无法对它的技术创作思想给予保护,这肯定不是软件自身所规定的。与此同时,纯粹的著作权保护也会给软件业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仿制者模仿软件的功能构思,进行软件的多次重复、低水平开发设计,造成软件开发资源的铺张浪费;二是侵权者利用简易变更软件的形式等手段就能轻易避开盗版的防火墙;三是保密的软件构思不利于软件技术的普及和水平的提升。可见,著作权保护并不是其最理想的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的优点恰能克服著作权保护的缺陷。第一,专利法第25条,将智力活动的方式排除于专利保护以外,针对软件的行为表现方式,考虑到仅取决于人的思维模式,所以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然而这恰好是著作权保护的范畴;第二,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拥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所以专利法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本质技术内容,即软件的技术创作思想给予合理的保护。由此可见,专利法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一起构建了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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