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企业总部办公用房需求申请

资助金额:最高3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请内容

南山区企业总部用房需求申报。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总部用房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南山区或拟将注册地迁入南山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企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的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2) 为南山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纳税大户;

3) 区政府新引进拥有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纳税能力强的企业;

4)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4 、企业在南山区自有物业(包括申请企业名下的有产权的办公、生产性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5、企业纳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 南山区内的非上市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指企业在南山区内缴纳的税收,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下同)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区内上市企业不受上述税收条件限制;

2) 拟迁入南山区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指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海关关税和减免税优惠,下同)需达到40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

1、购置商品办公用房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商品办公用房(同一合同,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已获购房资助的总部企业,再次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的不纳入资助范围),按最高3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其中:

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资助标准为3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其他情况资助标准为2000元/㎡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若2016年以来未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XX年度房屋租赁指导租金表》,确定年度平均租金市场指导价;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下同)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150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200万,后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进行补贴。

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协议的重点新引进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参照协议执行。

3、若总部企业2016年来享受过租赁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补贴,于2016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租赁、同一合同且租赁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用商品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5年内可给予与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75万。其中: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1亿元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50万元,后2年每年最高75万元进行补贴。

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税超6000万的总部企业,资助标准按前3年每年最高100万,后2年每年最高50万元进行补贴。

4、每一总部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

5、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在南山辖区;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 经南山区政府认定的南山区非金融类总部企业;

4、 2016年来未购买南山区政府政策性产业办公用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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