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重点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项目资金

资助金额:最高100万申报时间:1-12月

申报条件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或在宝安区新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迁入宝安区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2.5亿元。

奖励标准

1、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1条规定的,按其实缴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

2、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2条规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4、获得奖励之日起15年内不得迁离宝安;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提前搬迁后再回迁宝安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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