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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对《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购置项目,经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与社会投资项目工程实体边界密不可分,共用建筑地基及主体结构,无法独立分割实施;
(二)项目不具备单独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条件,无法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实施。
二、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止。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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