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5-09-04 10:31:15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福田区立足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功能区的战略定位,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力度

对自2025年起,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予以支持,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700万元人民币;其他行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培育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

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自2025年起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的,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区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第三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3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鼓励外资开展股权投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深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开展股权投资,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以上,按实际股权投资额1%的比例予以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支持。

 

第五条 支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在福田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试点批复后,可获得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支持。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按省市区级标准同步享受。

 

第六条 支持外商设立独资医院

鼓励外资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对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外商独资医院,可获得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符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条件的,按省市区级标准同步享受。

 

第七条 支持外资集聚示范楼宇建设

对具备国际化企业承载条件和服务能力,符合申请标准并通过审批备案的楼宇,可认定为“外资集聚示范楼宇”。根据“外资集聚示范楼宇”的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度、服务外商投资企业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效益等指标,对楼宇运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并一次性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支持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及活动

支持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和行业资源,为福田区提供外商投资促进服务,组织各类型投资对接和推介活动,依条件对开展的服务或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支持。

 

第九条 附则

(一)对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广东省、深圳市支持条件的企业,按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同一笔资金只能享受省、市、区其中一个政策,不可重复申请支持。

(二)对获得深圳市2024年利用外资奖励计划(配套2023年省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的企业,仍参照原支持标准执行。

(三)符合加大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力度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符合培育外商投资总部经济发展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中心发展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内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申请支持。

(四)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五)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或其在区统计局登记的信息划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每年按国家最新发布标准予以调整。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与在区统计局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将按照从严就低的原则进行确认。

(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福田区相关政策申请产业政策支持、空间政策支持和人才政策支持,设立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步享受河套相关政策支持。

(七)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八)本政策实施期间,如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并要求统一执行的,从其规定对本政策进行调整。

(九)本政策由深圳市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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