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2-21 10:23:21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8]1号),现就开展2019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2018年第十四届创意12月);

(二)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2018年第十一届工业设计节);

(三)原创设计作品奖励(2018年4月18日后获奖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2018年4月18日后获得资助项目);

 二、具体内容

  【文博会及其他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或创意十二月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对经市批准的创意十二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单位。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的奖励。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原创设计作品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至尊金奖、中国红星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红星奖、省长杯奖。

(三)奖励标准

1.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最优奖、优胜奖)、德国IF奖(金奖、优胜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金奖、美国IDEA奖金奖、日本G-MARK金奖、韩国好设计奖最高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红点奖荣誉提名奖、美国IDEA奖银奖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原创设计作品获得德国IF和红点其他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概念设计奖等)、美国IDEA奖铜奖、日本G-MARK优胜奖、韩国好设计奖其他奖项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中国红星奖至尊金奖、中国红星奖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中国红星奖银奖、省长杯一等奖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获得省长杯二等奖的,给予4万元的奖励。

6.同一原创设计作品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

 【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项目】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文化创意产业资金配套奖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二)对同一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2019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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