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11-12 11:45:05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1月10日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前沿科技领域升级,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助力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规范深圳市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光明区关于支持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方可申请享受《若干措施》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服务、促进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主要包括:

(一)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的相关企业。

1.脑疾病诊断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分子、影像诊断、脑电信号、脑磁图、脑功能监测等技术研发,整合多模态数据的AI诊断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2.脑疾病治疗领域:从事脑疾病相关的动物模型创制、药物研发,基因、细胞治疗技术研发及相关CRO/CDMO服务,数字治疗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3.神经调控与康复技术领域:从事磁、电、超声、感知觉刺激、认知行为训练等神经调控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4.类脑计算、类脑芯片领域:由脑神经网络工作原理及人类认知行为机制启发的类脑AI算法和类脑AI芯片的技术开发,并从软件和硬件上进行应用等;

5.脑机接口和神经假体领域:从事脑机结合、脑机通信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及基于脑机接口技术的神经假体技术研发和应用等;

6.类脑机器人领域:从事类人感知及神经运动控制、人机协同工作的智能机器人技术开发和应用等。

(二)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应用与支撑领域相关企业。

1.医疗健康:脑疾病诊断试剂、诊断设备研发及生产,AI数字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治疗药物研发及生产,脑疾病基因、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发,脑疾病数字治疗技术开发;基于神经调控技术的脑功能恢复医疗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基于神经假体技术的医疗康复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脑启发的智慧医疗等;

2.脑认知干预与教育和心理健康:基于脑认知原理,应用神经调控技术提升认知水平的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应用等;

3.机器人工业:应用类脑机器人技术的工业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的研制及生产等;

4.IT产业:基于类脑计算、类脑芯片技术的信息技术软、硬件应用开发,以及类脑智能信息技术在物流产业、工农业生产、能源领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应用等;

5.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技术支撑领域:与脑科学、类脑智能研究相关的仪器设备研发及生产、科研服务和信息技术开发等;与脑科学研究相关的试剂及实验动物资源库等。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0%;

2.上一年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且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的研发投入占全部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60%。

(三)上一年从事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研发和产品、工艺、装备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拥有已授权或许可的脑科学与类脑智能领域发明或实用新型有效专利且产权明确清晰,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申请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的申报单位,以自愿原则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全员参保人数、社保清单、研发人员名单;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单独列项);

(五)企业开发与主营业务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产品,各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需单独列项)、主营业务产品技术路线的说明材料、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初核。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要求补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无异议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企业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研究后决定。

       第九条 征求意见。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就拟认定企业名单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条 审批及公示。对征求意见后的拟认定企业名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数据库,并对企业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具体考核工作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二条 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

       第十三条 复议。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含),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变更。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条件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称号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停止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被认定为光明区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后,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其他应予以撤销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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