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9-29 11:55:05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命健康产业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本操作指引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本操作指引《生命健康企业投融资奖励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其中,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主要指:从事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细胞和基因产品等医药领域,从事高端医学影像、生命信息监测与生命支持、体外检测、植介入器械等医疗器械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或提供生命健康产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操作指引中,企业的统计关系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一套表企业。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数据的企业不做要求。

第五条 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资助(分批资助的,按获得最后一笔专项资金资助之日起算)后需承诺三年内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不迁离我区(本操作指引《支持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对于违反承诺的,须主动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科技创新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六条 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操作指引中“以上”“以下”“不超过”“不少于”以及日期、比例、金额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操作指引中“近2年”是指申报之日(含申报之日)前2年内(顺延年)。“上年度”指上一个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操作指引,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申报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一致,区科技创新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支持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医疗器械研发支持项目:申请单位自注册在龙华区以后且在申报之日上一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

(四)创新药研发支持项目:开展新药研制临床试验的单位,自注册在龙华区以后且申报年度前3年内(以自然年度计算)完成临床前、临床I、II或III期研究的项目。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第一单位申请此补助。以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落款时间作为前一阶段研究完成时间。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重复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医疗器械研发支持项目

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4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药研发支持项目

(一)对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20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新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8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提升奖励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提升奖励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申请“医疗器械研发类项目”的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向国家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特别审查申请表、国家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行特别审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创新药研发类支持项目”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需提供临床前研究总结报告或结束证明报告、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证明、取得新药的临床试验批准文件(文号)等有效证明材料;

2.完成I期临床的需提供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证明、I期临床总结报告或结束证明报告(可隐去敏感信息)、I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3.完成II期临床的需提供I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证明、II期临床总结报告或结束证明报告(可隐去敏感信息)、II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完成III期临床的需提供II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官网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的证明、III期临床总结报告或结束证明报告(可隐去敏感信息)、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生命健康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为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或为对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及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

(四)公共服务平台经上级部门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首次申请时间符合要求并获得资助的,同一项目后续资金实际到账后提出申请的,视为符合申请时间要求。申请配套资助项目因延期后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须是项目立项部门主动延期。)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上级资助金额的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每年资助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

第三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需提供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上年度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服务金额专项审计报告或区内企业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附所有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付款凭证等材料。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项目申请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请申请单位严肃对待。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一)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发布通知——专家评审——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二)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及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资助: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第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到现场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六)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现场核查。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对于在龙华区正常开展经营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未实际在龙华区开展经营的企业,不予通过。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九)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支持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该创新产品和服务已被纳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且首购时在有效期内,此为首次投向市场后的首次交易;

(四)该创新产品与服务销售方为龙华区内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2.该创新产品和服务被首购时,企业登记注册不满3年;

3.属于生命健康企业,从事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细胞和基因产品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生命健康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龙华区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审计,给予实际交易金额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创新产品和服务已纳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证明材料(首购时在需有效期内);

(九)生命健康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首次投向市场后首次交易的有效佐证材料,例如合同、转账凭证、发票、首购情况说明(由销售方确认并加盖公章)等;

(十)创新产品和服务销售方为龙华区内生命健康初创企业的有效佐证材料,例如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等。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 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根据《若干措施》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到现场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六)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九)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运营单位未申请过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或软件园认定、资助或奖励;

(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需要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五)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集中连片,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六)在孵注册地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且生命健康企业占比达70%及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生命健康企业获得投融资;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生命健康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专业服务机构4家以上,其中1家以上为生命健康类专业服务机构;

(九)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申报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生命健康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一)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生命健康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每年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申报之日前六个月的专职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九)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十)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承诺书;

(十一)生命健康专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制度、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器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例如生命健康类专业服务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

(十二)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清单,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三)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2个案例证明;

(十四)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报批——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评审工作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负责对拟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预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情况,形成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预备项目拟认定名单。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正式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取得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资质。

第五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可按照区生命健康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关资助。

第六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需依法配合区科技创新局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孵化器年度、季度统计报表。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组织开展上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认定后满1年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考核形式以报送考核材料为主。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且自该次被考核年度首日起不予受理区级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

第八条 考核标准:

(一)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孵化器发展建设情况、总产值增长情况、生命健康产业链资源整合情况、引进生命健康企业或项目情况、孵化服务落实情况、新增毕业生命健康企业情况。

(二)入驻企业发展情况。入驻企业运营情况、营收增长情况、科技研发情况、获得前2年内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前50强创投机构的投资情况。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考核表》;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运营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器运营报告和建设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上年度及本季度引进优质企业或项目情况(引进案例3个以上)、上年度及本季度孵化服务落实情况(由被服务企业加盖公章的具体服务案例5个以上);

(六)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企业发展情况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入驻项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增长率、纳税情况,研发投入占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专利拥有量、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第十条 经考核不达标的,区科技创新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企事业性质、产权发生变更的,应2个月内将变更情况上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科技创新局有权取消其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资质,资质失效时间自公示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认定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同一空间范围认定后转让给其他孵化器运营单位统一管理的;

(四)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未参加科技统计的。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属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时间满1年;

(三)上年度区科技创新局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生命健康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文件;

(九)上年度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十)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资助的,需要提前备案,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位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范围内;

(三)若企业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入驻的,需要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申请备案,且被列入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材料;若企业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后入驻的,需要在入驻6个月内申请备案;

(四)申请备案之日所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五)入驻单位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应为申请单位实际租赁并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形式转租行为的办公区域,申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已取得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

(三)房租资助申请周期起始之日至申请房租资助之日,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标准:

对入驻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3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孵化器提供的在孵证明书;

(九)入驻单位申请备案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入驻单位属于生命健康企业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提供的申请单位申报期内正常在孵证明书;

(十)经单位法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入驻单位与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签署的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一)入驻单位申请资助周期内的所有月份的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十二)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备案。

(二)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备案

区科技创新局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通过备案的企业可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未通过备案的企业不可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

(六)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到现场核查企业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科技创新局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七)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八)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九)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十)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应为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业;

(三)申请融资奖励的,若融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融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融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融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融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投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从区外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落户于龙华区,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投资奖励的,若投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投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投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投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投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龙华区,且申请之日时迁入龙华区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龙华区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笔奖励资助

1.《龙华区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6.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7.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8.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例如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9.申请单位为生命健康企业的有效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二)第二笔奖励资助

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分批发放,在首笔资助拨付十二个月后,企业可不再进行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自动启动第二笔奖励资助审批程序,区科技创新局可视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三)第三笔奖励资助

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分批发放,在首笔奖励资助拨付二十四个月后,企业可不再进行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自动启动第三笔奖励资助审批程序,区科技创新局可视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第五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投资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企业投资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八)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例如与生命健康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资金的转账凭证及有关票据等;

(九)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十)被投资企业为生命健康企业的有效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

1.首笔奖励资助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2.第二、三笔奖励资助

征求意见——报批——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二)生命健康企业投资奖励: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龙华区外的基金管理公司不需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根据《若干措施》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推动优质企业集聚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优质企业集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应为2021年10月8日后将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医疗器械证书地址、药品批准文号地址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2021年10月8日后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对2021年10月8日后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优质企业集聚奖励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优质企业集聚奖励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企业注册地址工商变更信息证明;

(九)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与对应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变更证明文件(注册人住所)、迁入医疗器械产品清单(含注册人名称、注册人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及规格、产品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注册证编号、批准日期);

(十)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药品注册证书及对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变更证明文件(注册人住所)、迁入药品清单。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 第五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专家评审

根据《若干措施》规定须组织评审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认定及获奖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一场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生命健康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生命健康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大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生命健康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生命健康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通过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且在上一年度举办完成的创新创业大赛,原则上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须在备案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且达到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等;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三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获奖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完成落户;

(二)项目在经认定通过的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产业化潜力;

(四)对于获奖时已在龙华区的,须在获奖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对于获奖后落户龙华的,须在落户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活动方案及预计产生的效益。

  第六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市内企业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市外可不提供;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市内企业提供完整版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市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创新创业大赛举办的活动方案、具体举办情况、成效、媒体报道情况、大赛工作台账清单等;

(七)已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登记的批复。

  第七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获奖证书;

(九)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备案、认定及获奖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备案。

(二)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报批——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三)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九条 第八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备案

区科技创新局合规性审查后,对于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予以备案,并与拟备案的申请单位签订《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协议书》。区科技创新局可授权备案成功的申请单位,将“龙华区科技创新局”作为指导单位,申请单位申报的活动名称需经区科技创新局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区科技创新局对备案成功的活动过程进行指导,原则上不参与活动的启动、颁奖等环节,申请单位应在活动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消防、应急处理等各项保障工作,严格把关,并承担活动主体责任。

(五)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

(六)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八)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情况,形成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拟认定名单。将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九)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十)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十三)发布及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名单由区科技创新局正式发布,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的生命健康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生命健康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获得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纳税人认定书(深圳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纳税人认定书);

(九)上年度企业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含税的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小额纳税人提供含税的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注明费用支出为“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并附所有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所产生支出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凭证等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通知——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第五条第四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通知

区科技创新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填报,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相关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创新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

由区科技创新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现场核查软、硬件设备及经营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五)征求意见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创新局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请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创新局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区科技创新局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或未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区科技创新局就企业信用情况查询深圳信用网等信用信息网站,企业未被纳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的,视为经营情况正常。否则视为经营情况不正常。对于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予以通过;对于经营情况不正常的企业,不予通过。

(七)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八)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创新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九)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公开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

区科技创新局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及投诉处理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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