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6-07 14:15:30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我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不断挖掘节能潜力,提高企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效水平,现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十四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期、规划期及范围

(一)审计期和规划期。

能源审计期为2016年至2020年;“十四五”节能规划基准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年至2025年。

(二)范围。

全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详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我市工信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行业企业名单的通知》)。

 二、编制要求

(一)能源审计应根据《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要求开展,其中对节能效益影响显著的主要指标应使用专业设备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提交。“十四五”节能规划应根据《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要求开展,规划要注重前瞻性,与最新的能耗、能效标准进行对标,内容切实可行,并与企业整体发展规划相结合。

(二)各重点用能企业要指定具体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做好能源审计和“十四五”企业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企业可自行选择和委托具有相关认可资质的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十四五”企业节能规划。

(三)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资质(节能技术服务单位、节能量审核单位等)或实验室认可资质。严格执行能源审计报告的相关标准,不得弄虚作假。每家服务机构本年度承担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不能超过50家。

 三、进度安排

(一)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将能源审计报告和“十四五”企业节能规划(纸质3份,电子版1份)提交我局(资源综合利用和电力处,市民中心C区3116室)。

(二)我局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和“十四五”企业节能规划进行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企业将予以限期修改,对再次评审不合格或拒不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的企业将实施现场节能监察,并予以通报。

 四、其他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与“十四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将纳入本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和督促本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和进度安排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和“十四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倪彬,电话:88102077、18681530188)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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