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消费增长项目(奖励类)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4-16 10:20: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现启动2021年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消费增长项目(奖励类)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特别提醒:我局各类零售额奖励类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已获得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请各申报单位尽早提交网络申请,避免临近截止时限时集中提交导致有误信息无法修改。我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各单位须自主申报。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促消费活动、汽车消费升级、绿色和智能消费、发展新零售、大型零售企业落户、新入库企业及外贸企业转内销等给予支持。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补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

(2)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2.“新零售”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3.“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2019年1月以后新迁入深圳市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

(2)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

4.“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2020年1月1日以后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且为首次纳入;

(3)纳入“四上”统计当年度实现商品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特别说明:以上项目条件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或企业增值税纳税数据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全面落实二手车增值税下调政策,鼓励二手车经营企业扩大经销业务规模,提高市场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二手车流通对汽车流通的带动作用。

支持标准:对二手车经销商企业实现的商品零售额按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5000万元。

)“新零售”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线下企业拓展线上业务,推广“平台销售+直播带货+短视频”全渠道矩阵营销,打造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支持标准:对企业当年度较上一年度的商品零售额增量部分,按0.5%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000万元。

)“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推动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深设立独立法人,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迁入企业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照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1亿元,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和当年度商品零售额增长奖励。

)“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中小批发零售企业扩大营业规模,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标准: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当年每贡献1000万元商品零售额,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万元。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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