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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政策的若干措施》及《福田英才举荐认定办法》。
二、政策内容
支持单位自主认定。授予符合条件的投资促进领域重点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福田英才的资格,认定标准或方案经区投资促进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局备案,由单位在限额及等级范围内自主确定福田英才人选。
三、申请条件
(一)单位申请条件
参加自主认定人才的单位,应是投资促进领域重点服务的对象,资格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均须满足)
(1)2024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注册,纳入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金融、文化、商贸等重点产业方向且达到评价指标相关条件的成熟型企业。
(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危害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在经营异常名录内,不得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评价指标
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以下3项指标中自主选择且仅能选择一项作为评价依据,根据指标完成情况从高到低排名。
(1)研发支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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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
指标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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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发支出情况 |
•满足研发支出额≥300万元的企业具备参评资格; |
研发支出指标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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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标准 |
每家自主认定分配名额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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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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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1-2名 |
1名 |
/ |
1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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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3名-11名 |
/ |
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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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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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
指标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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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申报之日前24个月内获取融资情况(仅核算已实际到账的股权融资) |
•满足融资额≥2000万元的企业具备参评资格; |
融资指标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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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标准 |
每家自主认定分配名额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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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Ⅲ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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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1名 |
1名 |
/ |
10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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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2-10名 |
/ |
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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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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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
指标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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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申报之日时社保情况 |
•满足社保人数≥100人的企业具备参评资格; |
社保指标具体名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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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标准 |
每家自主认定分配名额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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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
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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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1-9名 |
/ |
1名 |
9名 |
说明:
①根据所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若出现排名相同,按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先后依次顺延;若已获分配名额的单位因故放弃或被取消资格,则按最终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②若某指标内完成全部入围参评企业递补认定后仍有名额结余,剩余名额先本类别内按照研发投入指标、融资指标、社保指标的顺序依次调剂;调剂名额参照调剂领域递补规则执行,直至该指标名额用尽或完成全部符合条件企业递补为止。
③所选指标均需提供对应的有效佐证材料(如财务报表、社保记录、融资证明、知识产权证书等),材料有效时间截至申报截止日。如申报单位在多个指标中同时满足条件,须在申报时明确选择一个指标参评,选定后不得更改。
④研发投入指标、融资指标均以人民币计,如涉及外币,按申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二)被认定人条件
申请福田英才认定的人才必须是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且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条件
(1)以全职方式认定(适用Ⅱ类、Ⅲ类英才)
一般需与申请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且申请日前已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12个月以上。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劳动合同和社保(个税)等条件要求:
①用人单位确有需要认定当年新引进个人的,申请日前已在现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时间可调整为1个月以上;
②对于劳动关系由上级法人单位(或集团总部)统一管理,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经央企总部任命,实际在申请单位任职的人才,可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个税)缴纳证明。
(2)以柔性用才方式认定(适用H类英才)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每年在福田区工作的时间不少于90天,经区投资促进局同意后,可申请认定为H类(Ⅱ、Ⅲ类)英才:
①企业(机构)在福田区,但未在福田区缴纳社保或个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②企业可酌情放宽至推荐其关联公司人才;
2.业绩条件
Ⅱ类、Ⅲ类福田英才需为担任申报单位部门经理、区域经理及同级以上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高级运营管理、市场销售、综合管理等核心骨干岗位,或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科研人员、技术骨干及业绩表现优异、履职成效突出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才。
并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在所在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2)为行业企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3)在行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专业水平在行业企业具有认可度和影响力。
四、支持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福田英才自主认定资格,并在获批的限额和层级范围内自主认定英才人选。
(二)被认定人可依受权单位自主认定方案,按照相关程序被认定为福田英才,任期5年,并可根据《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政策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享受我区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三)预审预评
支持辖区内单位提前申报拟新引进人才。预评结果有效期为1年,以预认定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有效期内,被认定人才须满足本指南规定的认定条件,方可正式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一)福田英才自主认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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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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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自主认定福田英才申请表(附件1)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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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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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自行在“信用中国”打印)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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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认定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证件 |
验原件,交正反面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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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认定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等有效的用人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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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认定人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请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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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被认定人在福田区的工作时间证明(全职的提交近1年在现用人单位连续缴纳规定月数的社保缴费明细或个税清单,非全职的提供单位说明以及在福田区工作的记录台账等证明材料)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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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认定人取得突出工作业绩和成果、发挥重要作用、作出重大贡献、具有特殊才能的相关佐证材料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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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田英才推荐信息表(附件2)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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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寸白底电子证件照电子版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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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诺函(附件3) |
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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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参考附件4) |
交原件 |
备注:预审预评阶段,申请单位可先提交部分材料,辖区内单位提前申报未入职人才可先行提交材料1、2、3、4、8、9、10、11、12。
本指南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流程
(一)直接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在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s://qfzx.szft.gov.cn/)上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预审。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进行信息预审,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退回处理的决定。
3.材料提交。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接到预审通过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4.审核。福田区投资促进局根据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申请指南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
5.认定。审核通过的的被认定人,由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认定为福田英才并确定相应等级,报区人才工作局发放福田英才卡。
(二)申请预审预评
1.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在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s://qfzx.szft.gov.cn/)上注册、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2.预审。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福田英才预认定通知书》;预审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
3.材料补充。预评结果有效期为1年,以预认定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有效期内,已预认定的被认定人满足本指南规定的认定条件,方可申请正式认定,在福田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s://qfzx.szft.gov.cn/)更新并补全相关申请材料。
4.材料提交。申请企业接到系统审核通过短信通知后,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5.审核。福田区投资促进局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申请指南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说明理由。
6.认定。审核通过的的被认定人,由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认定为福田英才并确定英才等级,报区人才工作局发放福田英才卡。
七、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材料递交地址: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八、咨询电话
九、其他说明
(一)人才认定后管理。人才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自主认定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的评估管理,对于人才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所在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取消福田英才认定资格意见,不再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等原因不在认定单位工作的,人才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取消福田英才认定资格,不再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二)人才个人违规的处理。福田英才任期内被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福田英才资格自动失效,视情况追回已发放的奖励;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奖补待遇的,福田英才资格自动失效,追回已发放的奖励
(三)受权单位违规的处理。受权单位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审核把关不严、不按程序认定、作出的认定意见与实际不符等情形的,取消认定权限,5年内不再授权。
(四)通过单位自主认定的福田英才入选深圳市、福田区各类人才项目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人才服务保障待遇。
(五)本年度投资促进领域福田英才单位自主认定实行总额控制,依申报材料完整提交并通过初审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认定,先到先得,额满即止。
(六)本指南由福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期间福田区投资促进局可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本指南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公布。指南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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