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商协会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5-18 16:50:01

  第一条  为了促进福田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服务经济、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构建分布式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生态,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或实际主体运营地在福田辖区,且对福田的产业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人才服务等方面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落户支持

  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注册成立的符合福田产业发展定位和方向的商协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四条  运营提升支持

  活力评估支持。每两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商协会的规范性、行业影响力、福田贡献、专业服务满意度等服务福田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按照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商协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主导建设的工程实验室、工具性检测、公共信息系统、行业数据监测等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商协会成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按获得市知识产权保护类专项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支持。

  商协会人才支持。对商协会领军人才和核心人才分别给予以下支持:

  (一)商协会领军人才支持。实际负责商协会运营的会长或秘书长等领军人才可按照《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商协会人才支持”。

  (二)商协会核心人才支持。对与获得活力评估前100名的商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商协会两年以上从业人员,在通过经备案批准的培训并获得考核证书后,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人才奖励。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对当年获得活力评估前50名的商协会,或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发展重点并经区政府批准支持的商协会,在福田辖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当年未获得过房租支持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给予连续两年房租支持,支持租用面积最高300平方米,且支持资金不超过实际租赁资金总额。

  第五条  产业提升支持

  展会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承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会、博览会,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重大活动项目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在本区主办或承办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经备案,对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在本区主办或承办营商推介、品牌活动、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重大研究项目支持。经备案,对商协会自行研究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政府部门肯定的,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经备案,对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自行研究的行业规划、行业现状分析等重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经政府部门肯定的,按项目审计核准金额的50%以下,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标准研制配套支持。对上一年1月1日后商协会主导研制的国家、省、市行业标准,按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50%为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支持。

  第六条  招商引智支持

  招商引资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促成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精准引进优质产业项目的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招商合作机构予以支持。

  高层次团队引荐支持。经备案,对上一年1月1日后成功引荐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实验室落户福田的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按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商协会、高校校友会、地方商会、非营利产业发展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最高3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不受同一商协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本措施资金不再支持。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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