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8-16 10:51:53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依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2017〕324号),现组织开展2019年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大鹏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扶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大鹏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申请前一年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无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情况。

(四)项目完工时间原则上为2017年9月1日之后。

二、资助数量和方式

(一)资助数量:受大鹏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扶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包括: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综合节能改造项目,淘汰高能耗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等。

(二)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包括:节能先进产品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等。

(三)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生态工业产业园、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生产过程余热余压利用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

(四)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包括:能源普查、能源监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能效对标、节能量审核验证等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等。

(五)绿色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包括: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六)绿色建筑项目。包括: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

(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八)节水项目。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

(九)获得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先进集体称号的项目单位。

(十)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四、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节能减排改造项目、节能与新能源产品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工业园或低碳工业园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低碳社区相关称号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三)对第三方机构节能服务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相关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四)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给予项目单位审核费用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同时给予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审核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对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区管民用建筑项目,按其认证级别,分别给予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60元/平方米,或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3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助。

(六)对在大鹏新区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并获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按照市级补贴标准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该项目际投资总额。

(七)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节水示范称号的项目,按评定级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2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八)对先进集体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九)对市政府下达纳入区级考核的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与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相关的项目和活动,其扶持方式和标准,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新区管委会审定。

  五、有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同一项目单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单位每年根据本办法及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对大鹏新区财政贡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重复建设、重复申报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项目单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申报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申报时间

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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