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5-06 17:07:07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支持我市疫情防控装备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我局决定组织开展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销售奖励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参见申请指南(见附件)。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一、支持领域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明确的标准,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统一基准价予以差别化奖励。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

三、奖励范围、数量、额度和标准

(一)奖励范围。

1.参与各级政府调度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2.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3.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二)奖励数量、额度。

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三)奖励方式。

事后奖励。对疫情防控装备生产企业生产并实际销售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根据企业参与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不同,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防疫装备产品奖励基准价,给予产品销售相应比例的奖励。

(四)奖励标准。

1.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等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核定基准价,下同)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度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承担过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3.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即此前未参加政府调度,愿意承诺后期服从政府调度的企业,下同),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承担各级政府调度任务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备用调度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将生产的合格可使用的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关键零部件产品于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内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三)口罩机、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四)申报单位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五)用户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出国的装备不予奖励。

(六)拒绝服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调度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申报日期: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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