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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通过填写网页下方的意见征集表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受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74号宝安区文化馆604
附件:1.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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