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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为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策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15日。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通过填写网页下方的意见征集表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受理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74号宝安区文化馆604
附件:1.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宝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附件1-2.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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