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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印发《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现已实施超3年。
《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其上位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均已陆续到期并印发了新的文件。《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在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上位法中有更为完备的规定,已无法全面指导我区实际工作,应予以废止。现就《管理办法》废止事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登录龙华政府在线官网“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
此次对外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1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以上时间内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1.关于废止《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2.《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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