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2-07 14:24:2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28 日

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发展壮大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集群,依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 3+1 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 号),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认定。光明区科技型企业是指有潜力成长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持续创新能力强的特征;光明区成长型企业是指未来有潜力成长为隐形冠军和独角兽的创新型企业,具有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特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光明区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产业三大产业发展方向;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型企业的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 500 万元(含)以上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 5%(含)以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两年研发费用平均增幅 20%(含)以上;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达 300 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平均增幅 10%(含)以上;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三)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幅 20%(含)以上;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光明区成长型企业的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含)以上 2 亿元(不含)以下,且近两年每年同比增速不低于 20%;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6%;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2 亿元(含)以上 5 亿元(不含)以下,且近两年每年同比增速不低于 15%;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5%;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5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不含)以下,且近两年每年同比增速不低于 10%;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 4%。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当年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自愿为原则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全员参保人数、社保清单、研发人员名单及说明;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单独列项);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六)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要求补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就企业申报材料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核查无异议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通过企业名单。

第九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认定通过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为光明区科技型企业或光明区成长型企业。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认定一批生命科学与新材料科技型企业,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对首次认定的生命科学与新材料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每年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5%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十一条 认定一批生命科学、新材料与智能产业成长型企业,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对首次认定的生命科学与新材料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每年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1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智能产业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每年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实施管理及评估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书面报备。经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光明区科技型或成长型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应对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弄虚作假通过认定并享受资金资助的企业,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光明区科技型和成长型企业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认定,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信息,经提醒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不再符合光明区科技型、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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