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龙华区新春欢乐购车促消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6-08 14:42:07

各汽车销售企业、购车消费者(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新春欢乐购车促消费的措施》及《深圳市龙华区新春欢乐购车促消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相关要求,我局拟近期开展新春欢乐购车促消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新春欢乐购车促消费的措施》抓住岁末年初重要消费节点,推出一批新的促消费举措,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2021年2月8日至2月28日期间,对在我区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含税价10万元(含)以上“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给予每辆2000元消费补助。

二、奖励对象

符合相关规定的购车消费者(个人或企业)。

三、奖励方式

通过数字人民币方式发放至消费者数字人民币钱包。数字人民币发放所需资料以后续申报通知为准。

四、奖励条件

奖励对象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购买新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签订日期、发票日期均位于上述期间内,且发票日期在合同日期之后;

奖励对象在符合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名单可通过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szlhq.gov.cn/bmxxgk/jjcjj/)购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要求提供全部证明材料。

五、奖励标准

(一)在龙华区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10万元(含10万元,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下同)以上“国六”排放标准汽车(包括新能源汽车,下同),给予消费者每辆车2000元的消费补助;

(二)以上奖励可与相关部门奖励叠加申请;

(三)以上奖励对象不包含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

六、申请条件

(一)汽车销售企业指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在龙华区,且通过龙华区商务局备案(其中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统计规定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二)汽车销售企业需提供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活动期间不借机抬价,不以开具虚假发票、先开票后报废票据、为其它门店代开票据、票据内容与实际销售车辆型号不符等形式套取或协助套取政府奖励等。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汽车销售企业需提供汽车销售清单,协助购车消费者(个人或企业)申请购车奖励;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10万元(含)以上,且为“国六”排放标准汽车。销售日期在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28日内,认定以发票日期为准(且汽车销售合同签订日期也在上述期间内,发票日期在合同日期之后);

(四)购车消费者(个人或企业)应在购买前登录中国信用网(个人查询网址: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企业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信用情况,如购车消费者存在失信行为则不予发放资金补助。

七、申报时限

2021年6月7日至6月30日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商务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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