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7-01 15:21:44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要求,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有关规定,我局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5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7月1日9:00–2020年7月15日18:00(仅限工作日)。

二、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核大厦8楼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会议室(受理联系人:孙小姐;联系方式:13726271424)

三、具体内容

1、支持领域

支持我市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等进口。

2、设定依据

(一)资金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0〕109号)

2.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二)资金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

2.《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

3.《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

3、支持数量、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支持数量: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资助标准: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0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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