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宝安区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3-24 11:14:51

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宝安区科技创新服务,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2020年宝安区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20年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申报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二、资助标准

(一)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费用资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检测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二)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时间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8日18:00。

四、申报材料

(一)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资助申请书;

(二)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发票、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发票验证报告(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验证并打印,以上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六)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八)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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