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0-02-27 10:06:28

各街道办事处,各文化产业园区及企业: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文发[2019]63号),现就开展2020年第一批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影视企业房租补贴(补贴时间:2019年1月至12月);

(二)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1.专指2018-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至10亿元的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2.企业统计年报的行业代码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

(三)文化产业、影视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1.2018年4月18日后获得文化产业资金资助项目;

2.2019年9月5日后获得影视产业资金资助项目;

(四)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2019年第十二届工业设计节)。

  二、具体内容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 1000 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12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 3 次年度房租补贴。

【影视企业房租补贴】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推进影视产业聚集”:

1.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主营业务为影视产业。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申请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年度主营业务(影视产业)收入达5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对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3.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4.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 1:1 的比例,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影视产业资金配套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条“影视配套奖励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 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发行、放映、衍生品开发、设备研发生产及配套服务等)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 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 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宝华、韩俊德,电话:29647136

  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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