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金融服务提升项目

资助金额:500万元申报时间: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6日

一、申请内容

支持高新区营造优秀创新创业环境,支撑培育具有卓越竞争力和影响力的“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鼓励投资机构对深圳高新区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等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2〕3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受市科技研发资金和深圳高新区各园区管理机构(详见“七(一)受理机关”)相关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1.投资机构

对2022年度投资深圳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每家投资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应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2.被投企业

对2022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的高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应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二)支持方式:事后补助。本批次市级财政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申请条件

(一)投资机构

1.投资机构为在深圳高新区所在区(南山区、坪山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内依法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位居2022年度清科排名总榜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科排名总榜单具体要求见附件),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2.投资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2年度。

3.被投企业为投资机构所在区的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属于2022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纳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

4.被投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2022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5.被投企业符合“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6.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均未列入我市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均不存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二)被投企业

1.被投企业为在深圳高新区内依法注册,属于2022年度科技部火炬中心纳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

2.投资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2年度。

3.被投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2022年度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4.被投企业符合“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5.被投企业未列入我市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不存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6.投资机构为国内依法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位居2022年度清科排名总榜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清科排名总榜单具体要求见附件),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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