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资助金额:30万元申报时间: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4日

一、申请内容

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主要支持科学研究技术人员在深圳市科技计划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研究,构筑全面均衡发展的高质量学科体系。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二)《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规〔2018〕25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当年度总额控制。

(二)支持强度:

1.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强度30万元/项,且不超过项目申请额度。

2.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强度15万元/项,且不超过项目申请额度。

(三)支持方式:事前资助,项目执行期三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其他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国家、省、市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

(二)申请人(指项目负责人)。申请人为申请单位全职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基础研究项目或者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科学技术人员,可由申请单位提供书面承诺,保证在项目获得资助后其在博士后工作站的期限至项目资助期满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申请单位从事相关研究;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面上项目,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合作研究单位。项目组主要人员(申请书中前五)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即被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如有合作研究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超过1个;

2.合作协议书。申请书中填报合作研究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研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其中,项目研究中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请单位或合作研究单位;

3.资金分配。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助资金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合作研究单位人员数量。项目组主要成员中申请单位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合作研究单位人员数量。

(四)企业单位。申请单位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自筹经费金额不低于企业获得的市财政资金资助金额。

(五)科研诚信。申请单位(包括合作单位)、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列入科技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项目申请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项目申请单位不存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六)科研伦理及科技安全。项目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项目须经科技伦理审查的,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审查批准文件。

(七)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八)限项要求。2023年度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实行限项申报管理。非企业类申请单位的申请人、企业类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非企业类申请单位的申请人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企业类申请单位只能申请1项基础研究类项目。即总计只能申报1项2023年度基础研究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项目和深圳市医学研究专项项目。

2.非企业类申请单位的申请人申报和正在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企业类申请单位申报和正在承担(包括主持和参与)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总数不得超过3项。该条款所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包含平台和载体专项、事后补助类项目。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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