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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我局结合光明区实际,修编《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我局在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16日期间就《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收到2名市民建议共2条。现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意见来源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
1 | 陈先生 | 建议删除《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五条第三款“受场地限制,企业(机构)实际租赁面积超过可配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按租金参考价收取”。理由:实际租赁面积超出可配置面积部分也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范畴,按市级管理办法规定应享受政策优惠。 | 已采纳 | 已根据意见在《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修改相应条款。 |
2 | 王小姐 | 建议将《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理由:为更好衔接第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按要求线上提交申报材料”,避免与第二款“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产生歧义。 | 已采纳 | 已根据意见在《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修改相应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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