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2-09-20 10:57:1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9月19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深府〔202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商贸领域“个转企”“小升规”政策支持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资金安排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中由深圳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资金政策措施,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绩效优先、权责明确、标准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三)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四)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条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加大对转型企业特别支持。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申报主体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一)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O81、O82)”。

2.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奖励政策如与市商务局的其他政策扶持方向相同或类似,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扶持方向、扶持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内容,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资质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奖励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奖励计划。确定奖励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注销个体工商户,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

(二)“小升规”是指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成功录入“四上”企业库为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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