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扶持项目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1-09-29 10:26:11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现启动2021年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扶持项目申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支持领域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等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给予支持。

二、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9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1年10月9日—2021年10月22日17:45。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深圳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1.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2019、2020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关于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19〕662号)和《商务部关于2020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20〕324号)为准。

2.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资助项目

(1)园区规划科学合理,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准确、建设主体明确、业务方向合理、管理制度健全。

(2)园区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截止2020年底,园区正式投入使用1年以上。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3)园区设施完善,拥有独立办公空间、网络服务等基础设施,并设有洽谈间、多功能厅、活动厅、会议室、展厅等公共配套区域。

(4)园区内入驻的电商企业租赁总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5)截至2020年底,园区入驻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不少于50家,入驻或签约的为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提供物流仓储、支付、金融、培训、营销、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家。

(6)园区设有便捷的线上服务平台(网站平台、APP、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7)园区2020年组织各类线上线下培训或活动不少于5场,每场活动参与的电商企业不少于10家。

(8)园区设有党群服务中心或成立党支部,党员在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头作用。

(9)园区内电子商务经营企业2020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10)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条件,有明确的孵化周期,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11)园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发挥基地示范带头作用。

支持标准:对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资助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规划和布局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空间,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产业配套齐全、多功能、多业态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

支持标准: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2018年至2020年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全市每年最多资助5个。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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