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答疑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8-12-17 15:38:5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分为四项:1:核心知识产权、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4:企业成长性。

在这里为你解答知识产权常见的问题:

问:知识产权占分比例?

30分

问:具体评分细则是什么?

(1)技术的先进程度(≤8)

  1. 高(7-8分)     B. 较高(5-6分)
  2.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3. 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

  1. 强(7-8分)     B. 较强(5-6分)
  2.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3. 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8)

  1.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2.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3. 3~4项(Ⅱ类)(3-4分)
  4. 1~2项(Ⅱ类)(1-2分)
  5. 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

  1. 有自主研发(1-6分)
  2.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2)

  1. 是 (1-2分)
  2. 否 (0分)

问:知识产权是指哪些?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大致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属于Ⅰ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属于Ⅱ类知识产权。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最大的不同就是,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Ⅰ类知识产权却没有这样的限制,即Ⅰ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可以循环使用。

问:知识产权的类和类知识产权怎么区分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类评价。

问:以往用于申报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但未通过,和用于申报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今年申报高新认定中还能继续使用吗?

可以继续使用。

问:公司之前做的研发项目今年才拿到知识产权是否可以申报国高?

可以。

问:企业名称变更之后是否需要变更知识产权中的企业名称?

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做名称变更的备案,同时申报材料中附上变更通知书。

问:知识产权归属公司员工个人的,是否可用来申报国高?

不可以。

问:知识产权的先进性如何判定?需要提供资料吗?

知识产权的先进性由专家进行判断。证明材料为提供知识产权复印件。

 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类知识产权可以重复使用吗?

按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对于类则没有此项限制。

问:知识产权授权书有区域限制吗?

必须拿到的知识产权授权书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

问:知识产权未缴年费的,可以作为国高申报的知识产权数量计算吗?

 不可以,知识产权须为正常缴纳年费,且在有效期内、权属人在公司名下。

问:购买的发明专利可以吗?

可以,购买、受赠或转让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使用,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

问:知识产权属于母公司,子公司可以使用吗?

不可以,可以考虑将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变更为子公司后申请。

问:专利是两个公司共同申请的可以吗?

可以,但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

问: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评分?

(1)要质还是要量:认定办法中对知识产权采取了量化的方式,虽然进行了分类评价,但依然没有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类型及时间节点的问题,如生物医药类企业基本以发明专利为主但授权时间较长,软件开发类企业多以软著为主,但评价分数并不占优,应考虑不同行业知识产权的分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单纯的量化指标也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违背了科技创新的初衷,造成了公众资源的浪费,企业无故的付出,催生了一批以编造知识产权为生的公司。
(2)时效性:企业的研发过程是一个相对系统的活动,只有研发活动的存在才会有知识产权的产生,应紧紧围绕研发活动及主营业务进行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应该与研发活动紧密关联,而不应该脱离研发活动。所以企业有规范的研发项目管理是前提,知识产权的获得一般不早于研发项目立项初始时间。
(3)权利人共有:企业研究开发的过程通常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专业化分工,这样有利于提升效率。多数情形是通过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或集中开发形成研发项目主体,那么就会产生2个以上权利人共有的情形,那么这种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评价时不应降低分值,原因在于一是鼓励合作研究开发,二是强化专利权人的署名意识。
(4)获得方式:在获得方式上无论是自主研发、受让、受赠还是并购都是获得知识产权的重要路径,而不能因为获得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管理,而不会造成知识产权资源的闲置浪费。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对价有利于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减少垃圾专利的产生,所以我们需要额外关注的是价值较低或关联度较差的知识产权的转移,而不是转移行为本身。
国家高新认定:http://www.hcwg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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